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滇池保護實際,制定《昆明市滇池船舶準入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滇池船舶準入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滇池船舶入湖管理,防治船舶污染,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滇池保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入滇池的船舶(漁業捕撈船舶除外)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從事公務、營運、施工作業、科研教學、體育運動等活動的船舶,按照本辦法經批准後方可進入滇池水域。第四條 滇池船舶準入遵循安全第一、環保優先、總量控制、分類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滇池船舶實行嚴格的準入制。進入滇池的船舶應當辦理《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實行“一船一證”。未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船舶不得進入滇池。
第六條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
水體防治工作,負責船舶總量定期評估,負責船舶準入審批,並發放《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市交通運輸、公安、教育體育、文化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開展船舶準入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進入滇池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對其所屬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第八條 滇池船舶實行總量評估。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滇池水環境承載力並結合實際需求,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有關規定,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擬定船舶總量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滇池船舶實行總量控制。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船舶總量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滇池船舶總量根據滇池水環境承載力實行動態調控。
第十條 滇池船舶以清潔能源動力為主。鼓勵船舶所有人對現有船舶進行清潔能源動力系統更新升級,有關職能部門可以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滇池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申請辦理《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資格;
(二)具備水路運輸經營、港口經營、水上水下活動、公務活動、公共救援等相應的行政許可或者職責授權;
(三)具備水上應急處置的基本能力和條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進入滇池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體育運動船舶應當具備產品質量和行業技術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船舶入湖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書面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核;
(三)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船舶動力、水上交通安全設備、防水體污染設施等進行實船核查;
(四)經實船核查合格後,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辦《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辦材料15日內發放《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發放《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體育運動船舶申請辦理《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應當由體育活動或者賽事主辦方持國家部委或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統一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 申辦《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材料包括:
(一)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證明材料;
(二)《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三)船舶責任保險證明材料;
(四)安全防污染方案和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滇池船舶的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實行有效期制度。
《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營運船舶入湖許可證與該船舶營業運輸證有效期限一致;施工作業船舶入湖許可證有效期與所實施工程期限一致;體育運動船舶、科研教學船舶入湖許可證有效期與批准其開展有關活動的期限一致。
《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換髮。
體育運動船舶、科研教學船舶入湖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後,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滇池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等;
(二)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宣傳和培訓學習,加強對乘客以及水上從業人員滇池保護宣傳;
(三)制定水上交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按照要求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四)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消防、救生和環境保護等設備及器材,做好日常檢查,及時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排除安全隱患;
(五)因氣象原因,或者接到有關管理部門的停航通知,應當及時停航,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船舶安全靠岸;
(六)船舶應當有防滲、防漏、防溢設施,對其殘油、廢液應當封閉處理;
(七)船舶應當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實行袋裝,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計畫》對產生的垃圾及其他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置;
(八)在船舶顯著位置標註船名和編號、載客數量、安全須知、注意事項、警示標識、救助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滇池船舶發生水上事故應當立即組織自救,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現場附近的其他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全力進行救助。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
第二十條 船舶滅失(船舶沉沒、失蹤)或者船舶拆解,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自船舶滅失(沉沒、失蹤)或者船舶拆解之日起3個月內到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要求,建立滇池船舶現場監督檢查制度,依法監督檢查船舶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水體污染保障措施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條 滇池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有有效《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進入滇池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或者利用虛假信息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滇池船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依規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7月17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就《昆明市滇池船舶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舉行聽證會,各界代表紛紛對《辦法》內容展開討論,並就部分條款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辦法》規定,今後進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將實行準入許可,實行“一船一證”,未持有有效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而擅自入湖的,將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隨著滇池綜合治理進程的不斷推進,滇池生態環境及水體景觀明顯好轉,滇池水域內的公務、施工、營運等船舶數量日漸增多。截至目前,在滇池水域內運行的船舶共有349艘,其中公務船舶52艘、施工船舶163艘、營運船舶134艘。此外,滇池水域內還有一些用於開展科研、教學以及臨時性文化體育活動的船舶。
本次聽證會的決策發言人、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鄭濤介紹,為有效控制燃油機動船艇油污對滇池水域造成的污染,昆明市人民政府早在2007年就發布實施了《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營運性燃油機動船舶在滇池水域航行和作業的通告》,明確規定禁止營運性燃油機動船舶在滇池水域內航行和作業。“目前在滇池水域內,除公務船舶及工程船舶外,營運性船舶均為液化氣、電力推進以及其他非燃油類型的機動船舶。”
鄭濤表示,營運性燃油機動船取締工作的開展,大大減少了船舶對滇池水體的污染,但滇池水域內的船舶管理,仍然存在準入管理不夠規範、水上作業船舶證照不全、水上施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船舶自身的防污染和水上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不夠到位等問題。此外,由於滇池水域總體承載力有限,根據《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的規定,對滇池水域內的各類非燃油機動船仍要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即不但要總量控制,而且對獲準駛入滇池的船舶在動力、環保、安全等方面都應有嚴格的要求和規範。
“因此,為了既能合理開發利用滇池水資源,實現滇池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可持續發展,又要嚴把船舶入湖關,防止船舶駛入滇池後對滇池水域造成不可逆轉的污染,很有必要制定頒布滇池船舶的準入管理辦法,以規章的形式來規範滇池船舶入湖許可工作的有序開展。”鄭濤說,《辦法》的制定,明確細化了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核准、發放、監管等工作流程,力求形成一套適應滇池船舶管理實際、可操作性強的準入管理工作機制,指導、規範滇池船舶準入審批及批後監管工作的有序開展,從源頭上杜絕水上交通安全與船舶污染水體事故。
據了解,《辦法》分為總則、總量調控、準入程式和條件、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29條。主要圍繞“船舶準入”“總量控制”等方面內容,從事前預防、事中審批、事後監管等不同階段,明確規定了船舶分類、管理原則、防治污染與水上安全要求、準入條件、總量調控、許可證辦理、監管措施等內容,力求形成一套適應滇池船舶管理實際工作、可操作性強的準入管理機制,以規範滇池船舶準入監管,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規定,進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將實行準入許可,須辦理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入湖船舶實行“一船一證”。此舉,意味著今後未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船舶將不準進入滇池水域航行、停泊或是開展水上水下活動。
對於違法該條內容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員,《辦法》也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未持有有效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擅自入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駛離滇池水域;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或者利用虛假信息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已取得的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予以作廢或收回處理,並責令其駛離滇池水域。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的,予以撤銷;未進行年度核查的,責令整改,經整改不合格的,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予以作廢或收回。
據了解,《昆明市滇池船舶準入管理辦法》經相關部門審議通過後,將擬以市政府規章形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