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晉寧區文化和旅遊局

昆明市晉寧區文化和旅遊局

昆明市晉寧區文化和旅遊局是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晉寧區文化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昆明市晉寧區和璟苑公園二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工作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政府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合作、推廣,推進旅遊市場開發和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文化館、圖書館、文化站(室)及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區智慧旅遊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文物、博物館事業工作。
(九)統籌規劃文化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十)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一)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促銷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交流活動,推進本地區文化走出去。
(十三)負責全區文化藝術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中青年文化藝術人才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培養,開展文化藝術及旅遊人才技能培訓。協調、落實高層次人才有關服務工作。
(十四)統籌和協調開展大型文化、旅遊活動。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昆明市晉寧區文化和旅遊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秘、會務、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檔案管理、信息、新聞宣傳、信訪、督查、綜合考評等工作;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思想宣傳、群團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
(二)文化科。貫徹國家、省、市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文化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推進文化公共設施建設;擬訂文化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全區重大文化活動和民眾文化工作,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指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各鄉鎮(街道)文化站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業餘文藝團體開展文化藝術活動;促進文化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全區文化重點項目建設。
(三)旅遊科。貫徹國家、省、市發展旅遊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旅遊景區、旅遊城市(城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指導各鄉鎮(街道)的旅遊規劃開發建設;負責全區旅行社、旅遊住宿(星級)、旅遊從業人員隊伍、旅遊安全生產及特種旅遊項目的指導工作;負責全區旅遊統計工作;承擔晉寧區旅遊產業領導小組暨晉寧區假日旅遊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旅遊度假區、旅遊重點項目建設。
(四)文物科。貫徹國家、省、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考古及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有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文物、博物館業務工作;指導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組織、項目審核工作,指導開展晉寧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指導開展全區博物館評審工作;指導全區基本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探和搶救性發掘的協調、監管工作;指導晉寧區掛牌博物館的規範與發展工作;指導直屬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的業務建設,協調開展業務和學術交流;指導、協調爭取全區文物、博物專項經費並監督使用;指導鄉鎮(街道)和直屬文物單位開展文物保護和博物館發展工作。
(五)市場科。貫徹國家、省、市關於文化和旅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文化和旅遊地方性規定和實施意見;承擔文化、旅遊及文物市場的管理、審核、審批、登記、備案;審批外來演出團體的營業性演出;指導文化、旅遊及文物市場發展,對文化、旅遊及文物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旅遊及文物市場;受理文化、旅遊及文物市場的投訴及行政複議;維護文化、旅遊及文物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承擔對文化、旅遊經營場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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