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實施《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辦法

《昆明市實施〈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辦法》是2022年11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實施《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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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昆明市實施〈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共44條,從總保護管理職責、綜合保護、重點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省政府統籌領導,市政府全面負責,陽宗海管理機構實施統一保護管理的工作體制;結合滇池治理情況,規定嚴禁各類旅遊或者康養設施、餐飲客棧侵占陽宗海湖體,全面排查整治陽宗海湖泊沿岸違規違建。
《辦法》在陽宗海保護管理職責中除明確市政府和陽宗海管理機構分別成立領導指揮小組協調處理陽宗海保護和管理有關問題,還提到,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發展規劃、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安排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陽宗海保護工作需要並且優先給予保障;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民政、文化和旅遊、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在綜合保護等其他方面還明確,一些領域鼓勵社會力量的參與,比如鼓勵陽宗海保護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建立企事業河(湖)長制,由企事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企業河(湖)長;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底泥資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進底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置;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技術、智慧財產權等形式,參與植樹造林、濕地建設等改善流域生態環境的工作。
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及水污染防治治理措施,《辦法》從制定實施全流域污染防治措施、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加快農村衛生戶廁改建及糞污處理、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調整流域內種植結構和方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7個方面,細化了具體的治理措施。
對於保護區居民關注的安置問題, 《辦法》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在第三十四條明確了《條例》施行前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項目,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制定處理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二是一級保護區內的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一制定遷移安置計畫和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三是按照規定搬遷的單位、居民,市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在土地利用、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社會事業等方面予以支持,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正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持續改善陽宗海流域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陽宗海保護、管理等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陽宗海最高和最低運行水位、水體水質、大氣質量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在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下,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嚴格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並根據陽宗海保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陽宗海片區保護、管理和發展。
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成立有關領導指揮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陽宗海保護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和管理,對陽宗海保護區實行統一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開發,嚴格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並按照規定承擔執法監督、問題移交、約談、提請問責等職責。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成立有關領導指揮小組,負責協調處理陽宗海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問題。
第六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依法批准的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具體範圍,以及按照“湖泊革命”要求劃定的區域設立相應的界樁、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建立巡視檢查制度,發現損毀、移動的,及時依法進行修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條 本市陽宗海保護實行河(湖)長制,分別由市有關領導擔任市級河(湖)長;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有關領導擔任區級河(湖)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擔任鎮(街道)級河(湖)長;村(社區)有關負責人擔任村(社區)級河長。
本市各級河(湖)長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陽宗海保護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建立企事業河(湖)長制,由企事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企業河(湖)長。
第八條 在陽宗海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表彰或者獎勵規定的,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積極予以推薦和申報。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九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在陽宗海保護區內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支持和配合。
第十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對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實行周巡查、月檢查、季通報、年評估。
第十一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信箱等聯繫方式和途徑。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發展規劃、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安排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陽宗海保護工作需要並且優先給予保障。
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民政、文化和旅遊、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本行政區域內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陽宗海保護區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積極發動村(居)民參與陽宗海保護。
第三章 綜合保護
第十五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報批陽宗海保護區規劃、湖泊保護治理規劃、保護治理行動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建設數位化、智慧化、一體化保護和管理平台。
陽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和利用、旅遊、環湖景觀、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綠化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陽宗海保護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六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保護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經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依法批准。對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有審批許可權的陽宗海流域內面山開發建設項目,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相關設施經驗收合格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式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陽宗海生態環境保護、旅遊、環湖景觀等專項規劃制定相關實施方案,確保建築物、構築物和旅遊設施在規劃布局、設計風格等方面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九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湖泊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實施水質評價,建立湖泊檔案,實現湖泊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陽宗海保護區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水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和大氣環境質量。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市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目標,制定實施方案,做好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總量排放削減工作。
涉及削減任務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時限要求採取削減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向陽宗海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事先申報,明確降溫處理的設施、設備和管理制度,承諾水溫、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經過降溫處理、預排放檢測後,水溫、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方可準許排放。
陽宗海保護區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採取脫硫、脫硝、除塵、防塵等有效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生態環境保護及水污染防治治理措施,確保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達標,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一)制定、實施全流域污染防治措施;
(二)統籌安排陽宗海保護區內城鎮生產、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合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單獨收集設施;
(三)加強陽宗海保護區內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農村延伸覆蓋,實施河塘清淤工程,改造和完善農田水利設施;
(四)加快推進農村衛生戶廁改建及糞污處理,因地制宜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五)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加快糞污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流域內禁止糞污直排;
(六)調整流域內種植結構,禁用大水大肥大藥的方式種植農作物,限種水藥肥施用量大的農作物及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外來農作物,推廣種植生態保育型和環境友好型作物,廣泛實施種植新技術,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發展生態農業,嚴控面源污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生產、生活垃圾收集、中轉、集中處理設施,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提高收集處理率。
城鎮應當實現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全覆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處理。
鄉村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機制,逐步實現收集處理全覆蓋,以及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統一運輸、集中處理。
第二十三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河道綜合整治應當符合河道水質提升、水系防洪要求,兼顧生態、景觀的綜合統一,建設生態河堤、生態防護林。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區內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等保護工作,開展河道(岸)保潔、綠化、美化等景觀改善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底泥資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進底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開發利用陽宗海水資源,應當維持陽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陽宗海處於最低運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陽宗海保護區的實際情況,最佳化水資源配置,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計畫,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全過程管控取水、用水,管理出水口節制閘,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審批、核發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費、水資源費(稅)。
第二十五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向社會公布調查評價成果,並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陽宗海保護區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依法履行徵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式後向社會公布。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地下水監測系統及信息共享平台,對地下水實行動態監測。
陽宗海保護區內開採地下水(含地下熱水、礦泉水),應當符合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依法徵收相關資源費(稅)。
第二十六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陽宗海保護區內的環境、水文等監測體系,按照規定開展監測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區的水土保持工作,對宜林荒山統一規劃,植樹造林,加強湖泊面山綠化和生態修復,提高森林覆蓋率,提升森林系統生態功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開展工程治理,防治和減少水土流失。
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技術、智慧財產權等形式,參與植樹造林、濕地建設等改善流域生態環境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最佳化產業結構及布局,鼓勵使用清潔能源、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農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
第二十九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防止超資源環境承載力過度開發。
從事旅遊項目開發應當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依法報經批准。
經批准設定的各類旅遊觀光、休閒娛樂、體育訓練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
嚴禁各類旅遊或者康養設施、餐飲客棧侵占陽宗海湖體,全面排查整治陽宗海湖泊沿岸違規違建。
第三十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環境應急指揮領導機構,統籌陽宗海保護區內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工作,建立預警機制,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應急演練。
因突發事件造成陽宗海水體污染或者危及陽宗海水利設施安全的,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一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加快水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運用遙感技術等手段,建設湖泊監控預警系統、數據共享系統,提高對各類水環境要素及各種污染源全面感知和實時監控、預警能力。
第四章 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條例》的各項規定,不得實施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構築物、建築物或者設施,經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環保、濕地工程,以及水利、執法船舶停靠設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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