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認定與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強化各級大學生創業園區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建立動態考核評估機制,促進我市大學生創業園區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關於印發雲南省大學生創業園區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雲人社發〔2011〕318號)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政發〔2011〕3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昆明市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認定與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認定與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 目的:強化大學生創業園區規範化建設
  • 總章數:4章
  • 總條數: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強化各級大學生創業園區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建立動態考核評估機制,促進我市大學生創業園區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關於印發雲南省大學生創業園區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雲人社發〔2011〕318號)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政發〔2011〕3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示範園區建設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主線,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以完善創業服務為重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服務配套的原則,通過搭建創業孵化平台,為創業者提供場地、稅費減免、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服務,提高創業成功率,加快形成創業帶動就業的良性機制,積極構建大學生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第三條 創業示範園區認定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運營機制。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加快基礎設施和創業服務設施建設,形成功能完備的創業示範園區。
(二)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堅持創業示範園區建設規劃與本地區域經濟發展、主導產業相適應,與發展小微企業、民營經濟、促進就業相結合,依託各類開發(度假)園區、工業園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充分利用閒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市場等設施,因地制宜、規劃布局建設創業示範園區,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必備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堅持服務配套,滾動培育的原則。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平台,為創業者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服務、人才培養、技術支持、市場開拓、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創業服務。對符合產業政策、初期投入不大的創業實體均可納入園區創業孵化。創業孵化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允許部分孵化期滿市場發展前景良好、帶動就業多的創業實體繼續保留在園區經營發展,以引領和帶動新入駐企業或項目發展。
第四條 自2013年起,每年建設認定一批市級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力爭到2017年建設認定60個規模適度、功能配套、承接力強、特色鮮明的市級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基本實現入園創業孵化實體數量超過1000戶以上。
第五條 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認定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工作。具體的認定、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創業示範園區的認定
第六條 創業示範園區建設運作模式分為政府投資型、社會投資型和多元投資型三種類型。
(一)政府投資型。創業園區由各級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統一組織運營管理,其場地、設施設備運作和日常管理等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二)社會投資型。創業園區的場地、設施設備和日常運營管理費用主要由社會(企業)組織負責,實行企業化運作,其日常運營管理費用主要是通過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等方式解決。
(三)多元投資型。創業園區的場地、設施設備、運營管理等費用通過財政投入、企業融資、社會或個人捐贈等多元化投資方式解決,實行企業化運作,其日常運營管理費用採取政府補貼、企業資助和適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等方式解決。
第七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效利用有一定規模的舊房屋、廠房、樓宇等改造或新建適合小微企業(項目)聚集創業而興辦的各類產業園、創業園、創意園等,符合條件的均可申請參加市級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的認定。
第八條 申請認定創業示範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創業場所。專業性創業示範園區建築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農業創業園農業用地不低於100畝);綜合性創業示範園區建築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農業創業園農業用地不低於50畝)。園區產權邊界清晰、法律關係明確。
(二)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園區有創業必備的公共服務區域;具備完善的園區供電、供水、道路、通訊、網路等基礎設施,附近有配套的公寓、飲食服務中心等輔助設施,能為創業實體提供基本生活公共服務。
(三)有專門的服務機構。園區設立有創業公共服務機構,配備了一定數量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建立了創業指導專家(導師)隊伍;能夠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政策諮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站式”公共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創業實體評估準入、退出以及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
(五)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實體。專業性創業示範園區入駐創業實體不少於60個,綜合性創業示範園區入駐創業實體不少於25個。園區入駐創業實體須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規範用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入駐園區的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不低於70%,每個創業實體平均吸納就業人員不少於3人。
第九條 申請創業示範園區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業園區投資主體或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副本複印件。
(二)創業園區建設規劃或功能區劃等相關證明。
(三)創業園區場地所有權證明,建築面積、農業用地面積等相關證明。
(四)創業園區管理服務機構建立、規章制度、園區運行、管理服務人員名冊以及提供服務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創業園區入駐創業實體名冊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創業實體吸納就業人員名冊、簽訂勞動契約及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等相關材料。
(六)創業園區運行綜合情況報告;全面反映創業園區或孵化基地建設情況的PPT資料。
第十條 申請創業示範園區認定的程式:
(一)申請。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凡符合條件的創業園區均可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並上報相關申報材料和登記表格。
(二)初審。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實地勘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創業園區或孵化基地向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推薦。
(三)評審。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並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審核、考察和評估,提出評審意見,將符合條件的認定建議名單報市政府(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
(四)公示。對評審符合條件的創業園區或孵化基地,通過網路等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政府(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授予“昆明市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牌匾。
第三章 創業示範園區的考核與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創業示範園區認定考核制度。從2013年起,每年對“昆明市大學生創業示範園區”進行認定考核評估。對連續兩年考核評定為“優秀”的創業示範園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創業示範園區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屬地化原則,由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財政、發改、工信、科技、農業、工商、地稅等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創業示範園區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遵循“誰主辦、誰管理”的原則,由主辦方或投資方具體負責運作管理。
第十三條 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全市創業示範園區建設工作實施動態監督,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複審評估工作。對建設管理成效顯著的創業示範園區予以通報表彰;對不達標的創業示範園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四條 創業示範園區要加強運營管理,為入駐創業人員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創業服務,積極做好包括創業政策諮詢、融資信貸、人員培訓、倉儲物流、物管後勤保障等配套服務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大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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