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154號
【生效日期】1986-07-2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1986年7月22日昆政發〔1986〕15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保證煤氣設施完好,確保全全正常供氣,防止發生煤氣中毒、火災和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我市煤氣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第一、保證供氣,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昆明市煤氣指揮部是全市負責城市煤氣建設、經營和管理的專職部門。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三條城市煤氣設施包括地下、地上中低壓乾管、庭院管、戶內管、聚水井、聚水井蓋、閥門、閥門井及井蓋、調壓站、陰極保護站及保護測點、儲配站和其它設施,由昆明煤氣管理部門負責進行管理和維修。
第四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拆卸、剷除煤氣聚水井蓋、閥門井蓋、陰極保護測點或在這些設施上堆放物品、垃圾,已堆放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清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或塗改煤氣設施的各種塗色識別標誌。
第五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煤氣設施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在煤氣管道上栽種樹木,已建蓋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已栽種的樹木,由有關單位或個人按規定拆除。
第六條在煤氣調壓站周圍六公尺範圍內,不得擅自修蓋建築物、構築物,在調壓站的主要通道上,不準堆放物品和垃圾。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煤氣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拆除,添裝、遷裝、改裝煤氣設施。
第八條進行基本建設、築路,開挖下水道、安裝自來水管道、埋設地下電纜等,若涉及煤氣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徵得煤氣管理部門同意,方可制定施工方案,並在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施工。在施工中要確保煤氣設施的完好,不得損壞。若不能確定工程是否涉及煤氣設施時,應事先徵詢煤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各種工程如影響煤氣設施,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由煤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本著有利於雙方開展工作和保證安全的原則協商解決。若必須遷移煤氣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將遷移方案送交煤氣管理部門審核,由煤氣管理部門組織施工,並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費用。
第十條全市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對煤氣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對違反煤氣設施管理規定的責任者,煤氣管理部門有權作如下處理:
1、責成責任者限期改正。
2、對限期內拒不改正者,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建築物或障礙物,費用及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3、制止對煤氣設施有影響的施工作業,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4、對損壞煤氣設施者,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對因損壞煤氣設施造成安全事故者,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者,可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有安全事故隱患的煤氣用戶,暫停煤氣供應或停止供應。
第三章 用氣管理
第十二條為確保人民生活用氣,煤氣管理部門應按計畫分期分批發展居民公共福利事業、企業及飯店、旅社、餐館、理髮、沐浴等營業性煤氣用戶。
第十三條煤氣的銷售價格應根據生產成本合理制定,一般居民用氣價格可高於燒煤價格,公共福利事業用氣價格可高於居民用氣價格,工業和營業性用氣價格可高於公共福利事業用氣價格。
煤氣價格報經市物價局批准後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四條凡需使用煤氣的用戶和單位,應按煤氣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和交納煤氣集資費。
第十五條用戶憑煤氣管理部門簽發的《煤氣居民用戶使用證》方可使用煤氣,《使用證》遺失時,應持單位證明或戶口簿,及時到煤氣管理部門掛失補領新證。用戶變更時,憑《使用證》和戶口憑證辦理過戶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出售《使用證》或擅自增減煤氣用戶。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原則上都應使用煤氣管理部門認可的灶具,若需自行選購和使用其它灶具,應徵得煤氣管理部門的同意,否則煤氣管理部門有權停止供氣。
第十七條用戶應按時交納煤氣費。逾期不交者,每超過一天加收滯納金一角,三個月不交者,由煤氣管理部門通知房屋產權單位停止供氣。如要恢復使用煤氣,必須重新辦理申請用氣手續。團體、營業、工業用氣戶,按有關規定交付煤氣費。
第十八條煤氣用戶要愛護煤氣表。違反使用規則損壞表具者,除照價賠償外,另收拆裝費三十元。表具損壞後(按收費後十天計算),當月的用氣量按燃氣消耗定額的一點五倍收費(按用戶家庭人數每人每天耗氣0.4立方米計算)。
第十九條若用戶認為煤氣表計量有誤,可向煤氣管理部門申請校驗。確有故障的,免費給予修復或更換,並按實際情況增減當月用氣量。
第二十條煤氣用戶若採用不正當手段使用煤氣或造成煤氣表不能正常運行,視情節輕重處於罰款或其它處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煤氣管理部門應設定專門的安全檢查機構,定期對全市煤氣的安全進行檢查,並負責對煤氣用戶進行煤氣安全知識及事故處理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室內煤氣管道,煤氣表及煤氣灶,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程、規範和設計圖紙施工,煤氣管道必須經過強度、氣密性等試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嚴禁將裝有煤氣管道、煤氣表及煤氣灶的廚房或房間,作為臥室或休息室。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爆炸、或中毒事故者,由責任者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室內外煤氣煤道上拉鐵絲、繩子或巾掛其它物品,嚴禁在煤氣管道上搭蓋房屋、花架或堆放其它物品。
第二十五條嚴禁任何人拉、搖、爬,吊煤氣明管,對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由責任者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戶發現煤氣管道漏氣時,應及時關閉閥門,禁止用明火,並通知煤氣管理部門修理。
第二十七條用戶因煤氣漏氣造成火災而不能自行撲滅時,應及時通知消防隊和煤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煤氣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時由煤氣管理部門會同市勞動安全主管部門及受害者所在單位、公安局等有關部門認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重大事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煤氣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1、因施工和維修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引起的責任事故,由施工和管理單位負責。
2、因用戶違章操作、自誤性操作而引起的事故及造成的後果,由用戶負責。
3、因施工單位施工作業影響或損壞煤氣設施而引起的事故,由施工單位負責。
4、因難以預測、預防或煤氣設施自然損壞而引起的自然性事故,由受害者所在單位按非因公傷亡事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昆明煤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尊遵紀守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嚴禁以氣謀私和藉故刁難用戶,違者,給予批語教育、警告或其它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昆明市煤氣指揮部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屬於昆明市煤氣指揮部。
昆明市煤氣指揮部
一九八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