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由於亂開採造成水源枯竭、污染,地面變形,建築物遭受破壞等惡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3-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3]224號
【發布日期】1983-12-08
【生效日期】1983-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983年12月8日昆政發〔1983〕224號文公布)
為了保證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由於亂開採造成水源枯竭、污染,地面變形,建築物遭受破壞等惡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昆明市地下水(包括地下熱水)為可流動資源,屬全民所有。凡本市轄區內各單位開採地下水資源,由市規劃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規劃局”)和市水利部門統一規劃,集中審批,分別進行管理(水資源管理部門成立後由該部門統一管理)。管理部門要負責制定地下水保護、開發規劃;審批采、供方案和鑽井計畫;確定水源保護區;核發鑽井和用水許可證;對鑽井施工單位進行註冊登記。
農村社隊開採使用地下水(指機動抽水井),要經縣區水利局審查後報市水利部門批准,抄送規劃局備案。
第二條各單位開鑿地下水井(包括地質單位的水文普查、科研鑽井)均須向市規劃局或縣區水利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井位、井深、口徑、取水層、取水量及鑽井設計等資料。並按規定繳納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一的建築執照費(水文普查,科研鑽井免交),領取鑽井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各鑽井施工單位必須到規劃局登記,方可承受施工任務。
第三條凡因過量開採地下水,造成水位下降,地面變形的地區,今後原則上不準再開鑿新井。對現有的水井,管理部門有權採取限量開採、停止開採或封閉水井等保護措施。
第四條各單位經批准開鑿的機械水井完工後,應安裝計量水錶,設定測水位孔,並及時向市規劃局或水利局呈報鑽井平面位置、柱狀、鑽孔結構、抽水設備、安裝等圖紙,以及抽水試驗、水質資料(水質分析資料應同時送市衛生防疫站審查),經現場核實無誤,發給用水許可許方準使用。
凡采水地區需要回溉時,在全市統一規劃下,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回灌設施,其設備的建設及回灌費用根據各用水單位用水數量分攤負擔。
第五條本辦法公布後,原有地下水開採井的單位,限三個月內到市規劃局或水利局補辦手續,呈報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資料,核發用水許可證。逾期兩個月不辦者,適當罰款,拒不補辦手續的,取消其水井使用權。
凡需報廢的地下水機械開採井,要及時提交有關資料,報規劃局審批,視情況封閉或改做科研、監測用井。
第六條用水收費標準暫作如下規定:
1、在地下水儲量少,需要控制開採的地區。城市自來水能基本保證供應的,每噸地下水收費一角;城市自來水不能保證供應的,每噸地下水收費六分。
2、在地下水儲量較豐富,可以開採的地區。城市自來水能保證供應的,每噸地下水收費六分;城市自來水不能保證供應的,每噸地下收費三分。
3、開採地下熱水,不分地區,每噸收費八分。
4、農村社隊在地下水儲量較豐富的地區開採地下水,用於生活和灌溉的,可視情況減收和免收水費。
上述不同收費標準地段的劃分,由市規劃局確定,劃分的原則是:限制採用中層地下水(含水層埋深在四百米以上),鼓勵開發深層地下水(含水層埋深在六百米以下)。
第七條管理部門有權根據地下水儲量和用水情況進行單位之間的水量調配,各用水單位要服從統一管理。凡擁有自備水井的單位,應按規定安裝水錶,按月計量收費。未裝表的,暫按機泵運行台時收費。
各自備水井的抄表、計量、收費等,由市規劃局採用“同城托受無承付結算憑證”辦法辦理。所收費用設專戶管理,保證用於地下水的管理、保護、治理,不得挪作它用。
農業用水由縣區水利部門管理。
第八條凡使用地下水的單位,應建立地下水水量、水質監測記錄,並嚴格注意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各單位在管理部門規定的用水定額以外需要增加取水量時,應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增加。擅自超定額取水的,超過部份由市規劃局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加價收費。取水進量後果嚴重的,取消用水權,並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停止用水需要轉讓者,應報管理部門審批輸手續。
第九條用水單位能重複利用地下水,按規定自行設定回灌設施的,收費標準可適當降低。使用地下水後,使水質污染變質的,要加倍收費或由管理部門通知封閉停用。
各單位自備水井原則上只能自用,如需供給鄰近單位使用,須經管理部門批准,不準擅自高價售水牟利。
第十條本市範圍內各項工程施工,不得影響地下水大幅度升降或大面積疏乾。特殊工程施工(如國防、人防),也應向管理部門呈報疏乾作業計畫、可能產生的危害預測資料及防治措施,經批准後才能動工。完工後必須採取封閉措施,使之恢復水位。過去自行施工疏乾地下水的,限期由原建設單位治理,不得長期抽排地下水。
第十一條地下水源保護區內,不準再建污染水源的企事業單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調整和搬遷。工業、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滲措施,嚴禁使用滲坑、滲井、岩溶窪地、溶洞裂隙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及其它物質。
第十二條市規劃建設管理局、市水利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對保護地下水資源做出成績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擅自開採地下水者,要區別情況給予責令停工、封閉水井、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論處。
水資源環境保護的其它問題,仍按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全市公民對破壞及亂開採地下水者,有權監督、檢舉、控告、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本辦法報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市規劃建設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擬訂實施細則。今後如與上級新的規定有牴觸之外,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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