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24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人行天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行天橋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人行天橋的完好,充分發揮其功能,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人行天橋建設、維護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行天橋(以下簡稱天橋)是指架設於城市道路上供行人橫穿街道、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構築物。
第三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天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天橋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天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民眾的原則。選址時應嚴格按規劃部門意見定點。
第五條 天橋的建設資金可以採取政府出資、出讓天橋廣告發布權、命名權以及受益者出資等方式籌集。
第六條 天橋建設所籌集的資金,由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於天橋建設和維護,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天橋,經規劃部門審批定點後,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天橋的,須到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天橋建成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提交行政主管部門,並由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天橋的養護維修,由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有關部門負責,已出讓廣告發布權的天橋,由受讓方或其委託的部門負責。
第九條 天橋各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天橋的維修、安全等管理制度,確保橋體整潔和行人安全,並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人行天橋設施範圍內的清掃保潔,原則上按昆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交由轄區環衛部門進行清掃和保潔。單位自行修建或廣告發布權已出讓的天橋,由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自行負責清掃保潔或委託有關部門清掃保潔,並接受市容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天橋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定廣告牌和其它懸掛物;
(二)占用人行天橋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三)在天橋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影響天橋功能與安全的建築物或其它構築物;
(四)機車、人力三輪車在天橋上通行;
(五)在天橋上騎行、滑行腳踏車;
(六)擅自利用天橋鋪設管線或裝置其它設施;
(七)翻越、跨越天橋欄桿;
(八)其它損壞、侵占天橋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保證天橋設施功能正常發揮以及車輛、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利用天橋設施,按照《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定廣告。
第十三條 天橋的命名權和廣告發布權可以出讓。出讓後的命名權和廣告發布權不得再行轉讓。
出資單位可以按投入比例分享天橋廣告發布收益,也可以一次性出資,取得廣告發布權。具體事宜由出資單位與行政主管部門以協定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需在天橋設施範圍內設定商業性廣告的,必須按《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設定。占用天橋的位置、面積、時間,須經產權單位同意,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併到產權單位繳納占用費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經批准占用天橋設定廣告的,不得設定高出天橋護攔的封閉式廣告。廣告設定的用料原則上應採用輕型材料,並按天橋設計承載量允許的要求進行設定。
過去已經設定,不符合上述規範要求的天橋廣告,由行政主管部門清理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十六條 天橋占用單位應按批准的期限和規格使用天橋和設定廣告。使用期滿後及時恢復天橋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賠償。
第十七條 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批准機關可以變更和終止占用天橋的規模和時限,使用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產權單位必須退回剩餘使用費。
第十八條 國家法定節日及省、市重大活動期間,各天橋管理單位必須服從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義務懸掛有關標語、口號。
第十九條 利用天橋懸掛政治性宣傳標語,須先經市委宣傳部審核宣傳內容,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懸掛。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天橋施工的,責令拆除,並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
(二)天橋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按工程造價2%以下處以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天橋進行養護維修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四)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利用天橋設定廣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拆除,並對責任人處以100~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在天橋擺攤設點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2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1l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七)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六)項規定的,限期拆除,並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11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予警告;
(九)違反本辦法第13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十)違反本辦法第15、16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市容管理、廣告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天橋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天橋占用費的收費標準按《雲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