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五保戶供給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五保戶供給辦法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和李鵬總理在七屆人大《政府工作報告》中:“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結合我市農村實際情況,為保障五保戶的生活安定,樹立敬老、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五保戶供給辦法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24號
【發布日期】1988-05-24
【生效日期】1988-05-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五保戶供給辦法
(1988年5月24日昆政發〔1988〕124號)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和李鵬總理在七屆人大《政府工作報告》中:“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結合我市農村實際情況,為保障五保戶的生活安定,樹立敬老、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五保條件。享受五保的必須是農村無勞動能力,生活沒有來源的老、弱、孤、寡和殘疾農民(若雖有獨子或獨女,但已入贅或出嫁,其子女確實無贍養能力者,也可列為五保戶)。五保戶每年評定一次,由合作社審查,辦事處批准,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凡符合條件的,應列入五保對象並填發五保證。
二、五保內容和供給標準。
1、保吃。每人每月由集體供給貿易糧不低於15公斤,山區、半山區,粗細糧搭配上要給予照顧。經濟收入人均400元以上的地區,每人每月供給生活費30元以上;經濟收入人均200至400元的地區供給20元以上;經濟收入人均200元以下的地區供給5元以上;敬老院老人的現金供給,要高於這個標準。燃料及水也應由集體負責供給。
2、保穿。每年由集體供給單衣一套,鞋子、襪子各一雙、帽子、頭巾、棉衣褲、蚊帳和被褥,根據實際需要供給。衣被費每年不得低於60元。
3、保住。住房由集體負責安排落實,保證溫暖、乾燥、不漏雨。
4、保醫。遇有疾病,應負責及時治療,醫藥費由集體實報實銷。
5、保葬。五保老人去世後,由集體妥善處理,進行安葬。生前本人要求火葬的,應尊重老人意願,進行火葬;交通便利的地區,應提倡火葬,所需費用由縣(區)民政局開支。
孤兒必須負責保教,並一律免費上學。五保戶的照明、碾米、磨麵和生活用具等費用,由集體負擔。
三、提倡、鼓勵民眾贍養五保戶。凡自願贍養者,視贍養情況得以繼承五保戶部分或全部財產,但贍養者必須事前與五保戶簽訂贍養契約,鄉(鎮)、辦事處為鑑證單位,不盡贍養義務的親屬沒有享受繼承遺產的權利。
四、實行定期定量的臨時救濟。高寒貧瘠山區,歷史貧困地區,除按上述規定由集體提留供給五保戶生活費外,再由縣(區)民政局每人每月定救濟6-10元,或給予臨時救濟。
重災、連災地區的五保戶其口糧和其它生活費用,沒由集體供給確有困難的,糧食、民政部門可優先統銷和救濟。
五、供給提留形式。為解決民眾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切實保證五保戶供給,凡是經濟條件富裕的地區,統一實行鄉(鎮)統籌提留,其餘地區實行以辦事處統籌提留(統一籌集糧款,統一制定標準,統一分配)。統籌提留的糧款,分別由鄉(鎮)、辦事處兩級管理,提留時按田畝或人(勞動力)計算,納入農戶定購任務,由糧管所和農經站代收,然後再定時返回到五保戶。
六、妥善處理好承包土地問題。對現仍承包土地的五保戶,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原則上由集體收回。如本人不願意的,也可繼續承包,並免交一切提留,當年糧食收入達不到每月每人15公斤貿易糧的,集體應從提留中補足。其它生活所需的款、物等,與不承包土地的五保戶享受同等待遇。
七、積極提倡興辦敬老院。凡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積極興辦敬老院。建院應堅持民辦公助的原則,經費主要由鄉(鎮)、辦事處自籌,個別辦院經費確有困難的,可由國家給予適當補助,但辦院之前,縣(區)必須與鄉(鎮)、辦事處簽訂建院和今後供養五保戶的契約,敬老院建成後,五保老人所需生活費用由集體承擔,鄉(鎮)、辦事處統籌安排使用。
昆明市民政局
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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