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外開放的若干優惠規定》意在為了進一步貫徹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加快昆明市的經濟建設,我們熱忱歡迎外國客商、海外僑胞、港澳和台灣同胞,省內外各兄弟地區來我市投資建廠、開曠、辦學、設店、洽談貿易、興辦旅遊事業、開發農林牧副漁業、承包經營企業、提供先進設備和技術、在經濟、社會、技術各個領域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外開放的若干優惠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06-05
- 生效日期:1985-06-05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5]74號
【發布日期】1985-06-05
【生效日期】1985-06-0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1985-06-05
【生效日期】1985-06-0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外開放的若干優惠規定
(1985年6月5日昆政發〔1985〕74號)
具體內容
為了進一步貫徹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加快昆明市的經濟建設,我們熱忱歡迎外國客商、海外僑胞、港澳和台灣同胞,省內外各兄弟地區來我市投資建廠、開曠、辦學、設店、洽談貿易、興辦旅遊事業、開發農林牧副漁業、承包經營企業、提供先進設備和技術、在經濟、社會、技術各個領域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我們將提供各種方便並給予優惠待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一、客方與我市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嘗貿易、租賃貿易等項目,雙方簽訂契約並報經批准後,我方將恪守信用,認真履約。
二、合資、合作和客方獨資經營企業,經註冊後,受我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在服從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生產規劃、經營方式、財務收支、利潤分配、職工招聘和解僱、工資福利、獎懲辦法等方面均由企業自主決定。
三、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在計畫項目、建設定點、土地徵用、組織施工、原材燃料供應及交通運輸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四、客方按契約規定作為投資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生產管理設備、器材、自用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安家物品(限合理數量),均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五、合營、合作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頭兩年免徵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征15-30%所得稅。對華僑投資,可以更優惠一些。
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合營、合作企業,土地使用費分別不同情況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2元-30元的優惠標準計算(文化、教育、科技、醫療、衛生及社會公益事業2-4元;辦事機構3-6元;工業4-8元:商業6-12元;旅遊療養8-16元;住宅20-30元)。
農林牧副漁等項目用地按契約規定收取承包費加工場、倉庫、宿舍、辦公用地收費標準可低於上述標準10-30%。
七、凡屬提供缺門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生產我國需要進口的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部份,經批准可參照國際市場價格,以外幣計價結算。客方投資者所得利潤,需匯往國外或港澳、台灣地區的部份,可由我市提供外匯額度兌換外匯。
八、客方獨資經營企業,稅後利潤歸經營者所有。
合資經營企業利潤按契約或協定規定的比例分成。補嘗貿易項目、可按出廠價格產品償還投資、補嘗結束後的三至五年,仍可以優惠價格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
九、對來昆洽談業務、開辦企業的客方人員,將儘可能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條件、並在旅遊、休假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對合資、合作和獨資經營的企業,本市對外經濟貿易機構及各有關部門將給予積極的支持和幫助。
(二)對國內兄弟地區經濟協作的優惠辦法:
一、省內外兄弟地區的企事業單位均可來我市設立“視窗”,其用房由本市統一規劃,合資或獨資興建(涉及需在我市征地造房的,需持有當地省、市計畫部門證明),亦可向本市房管部門洽商代建、購置、租用或自行租用私房。個體戶可向我市房管部門申請租用住房或自行租用住房。
二、外地來本市興辦企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可同本市有關單位直接洽談,也可通過本市對外經濟貿易機構聯繫安排有關單位洽談。
三、凡聯營項目,不受基建總投資規模的限制,在計畫項目、建設定點、土地徵用、材料供應、組織施工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在本市投資新建或購置房屋的產權,除補償動遷用房外,均歸投資者所有,合資經營的產權以契約或協定規定為準。
在本市投資新建或購置房屋的產權,除補償動遷用房外,均歸投資者所有,合資經營的產權以契約或協定規定為準。
四、內聯企事業單位免繳土地使用費。
五、向本市有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先進技術、設備和科研成果的,實行有償轉讓,可以一次性付給報酬,也可以作為技術投資,在新增利潤中實行分成,比例由雙方商定。
幫助我市企事業單位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經濟效益顯著的,可從當年該項目新增利潤中提取10-30%給對方企業及參與工作人員作一次性獎勵。
幫助企業實現減虧增盈的,也可按減虧增盈額提取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幫助我市企事業單位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經濟效益顯著的,可從當年該項目新增利潤中提取10-30%給對方企業及參與工作人員作一次性獎勵。
幫助企業實現減虧增盈的,也可按減虧增盈額提取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六、獨資經營企業,稅後利潤歸經營者所有。聯營實現的利潤,經稅務部門審批,可在交納所得稅前實行分成,也可按產品分成或由本市提供短缺物資給予補償。
開發性合資企業總投資500萬元以上,客戶投資占50%以上的,投資後兩年內稅後利潤全部歸客戶所有,兩年後按契約規定分成,稅後利潤在10萬元以下的,在客方投資未收回前,可以歸客戶所有。
七、內聯企業與本市同類企業一樣照章納稅,凡到我市貧困山區從事農、林、牧、副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頭兩年免徵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第六至第十年減征15-30%所得稅。
八、應聘來本市的科技人員,與我市科技人員同樣享受浮動工資待遇。
對作出貢獻的,聘請單位還可加發津貼,有特殊貢獻的,可給予優厚報酬或特別獎勵,金額由五百元至一萬元,費用在營業外支出“招聘項目”中列支。
九、合資企業工作人員,除外地派遣少數專門人才和技術業務骨幹外,主要在本市聘用。
參加本市合資或獨資企業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從外地遷入戶口,但可根據契約期限,由企業向所在地區公安派出所登記臨時性集體戶口或外來寄住戶口,離開本市時隨即註銷。
參加本市合資或獨資企業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從外地遷入戶口,但可根據契約期限,由企業向所在地區公安派出所登記臨時性集體戶口或外來寄住戶口,離開本市時隨即註銷。
十、合資和獨資企業,在服從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管理,本市各地部門將給予積極支持和協助,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