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昆明市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8.30
- 實施時間:2006.08.30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城市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園林城市和衛生城市的工作,特作如下決議:
一、高度重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政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相應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眾防範意識,扎紮實實推進我市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快“昆明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中心”項目的建設。市政府要按照國家計畫,進一步抓好項目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針對影響項目建設的主要問題,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項目早開工、早建成、早運行。
三、制定《昆明市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市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儘快開展《昆明市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制定工作,推動我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
四、抓好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機制的建立。以政府的職能部門和專業隊伍為基礎,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對各類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督管理,運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使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使危險廢物能夠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有效的處理處置,確保我市的環境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