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926"涉黑系列案件
- 案件發生地點:昆明
- 涉案主要人員:宗某某、駱某某
- 涉及案件:共8案
- 涉及人數:109名
發展歷史,社會影響,參考法律,
發展歷史
經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宗某某依託其在昆明市官渡區珥季路等地開設的多家娛樂場所,大肆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先後糾集駱某某、楊某某等19人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制定了相應的“幫規幫矩”約束組織成員。
該組織為排擠同行業競爭對手,在珥季路周邊確立強勢地位,有組織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實施了一系列組織賣淫、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2017年12月,被告人駱某某、吳某某等人拉攏腐蝕公職人員,獲得“保護傘”庇護,糾集被告人楊某某等20餘人,大肆在和甸營村諸多旅店及出租房內從事組織賣淫活動,形成以駱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組織賣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妨害公務、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
社會影響
該案是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審理的社會影響最大、案情最為複雜、被告人人數最多的涉黑案件。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政治穩定,該案經報西山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嚴懲!
西山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黑惡是毒瘤,一個不能留!西山法院對於黑惡勢力的態度是重拳出擊、嚴懲不貸,該案的審理,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剷除了黑社會犯罪組織滋生的土壤,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參考法律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