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陽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1987年8月。2002年8月,縣政府機構改革,將原土地管理局和原礦產管理局合併成立縣國土資源局,主要承擔土地管理、礦產管理、地質災害防治三項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旬陽縣國土資源局
- 類別:國土資源局
- 地點:陝西省安康市旬陽縣
- 國家:中國
- 成立日期:1987年
一、職責調整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積極凶巴去灑發揮國土資源在經濟運夜旬虹行中的巨觀調控作用,發揮市場配置國土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國土資源資產性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定;研究草擬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和有關檔案。提出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辦法;負責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行政行為的聽證和行政複議、拒仔行政應訴。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審核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承頸凝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並組主戒戰織實施礦產資源達踏燥兵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參與報省、市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研究和對外合作交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較大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檢測;指導監管土地確權、地籍調查、土地分等、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政務、黨務、事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計畫生育、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職務晉升管理工作;負責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考察、選拔、交流任免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幹部年報及信息收集整理、交流工作;承擔部門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和工青婦等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循己糊交流及外事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建設用地管理股(編制3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
負責編制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審批徵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流轉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讓、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農村村民生產、生活用地審批監督和集體使用權流轉工作;負責土地出讓金、征地管理費等費金徵收工作;負責重點項目用地預審和農用地專用項目用地的計畫審查;負責土地資源環境及質量的動態監測,土地統計制度匯總與上報工作,協助發布全縣土地資源信息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礦產業務股(編制3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
擬定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變更登記;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按照授權負責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對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和採礦許可證的年檢工作,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礦產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調處礦權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監督檢查本轄區行政執行和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要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要違法案件;按照規定監督管理礦業權評估機構的採礦評估資格,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定、認定、登記、統計,組織本轄區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參與礦山立項報告的審查,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察管理辦法,審查確定地質勘察單位的勘察資格,管理地質勘察成果,承擔探礦權的預審,進行探礦權轉讓審核、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察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探礦權,對地質勘察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探礦權年檢工作;依照授權審批對外合作地質勘察區塊。組織編制地質勘察規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評估工作,參與地下水動態監測,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址保護區。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
(四)地籍股(編制2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動態監測、地籍調查有關規定;組織地籍權屬調查、土地評等定級、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格;按照規定監督管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