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某盜竊案是2015年0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早某盜竊案
- 案件字號:(2015)朝刑初字第945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盜竊罪
案由,案例,
案由
盜竊罪。
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朝刑初字第94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早×。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翻譯人買熱巴·莫合買提,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翻譯。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5]6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早×犯盜竊罪,於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逄穎穎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訴訟參與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早×於2015年1月20日9時許,在本市朝陽區霄雲路鵬潤大廈紅綠燈處,趁人不備,竊取被害人於×(男,26歲)衣兜內的Iphone6手機1部(經鑑定價值人民幣4600元),後被抓獲歸案。贓物已起獲發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物證照片,被害人於×的陳述,被告人早×當庭的供述,證人馮×、陳×、阿×、蘇某某某的證言,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到案經過,起贓經過,扣押發還清單及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早×法制觀念淡薄,為牟取私利,扒竊他人財物,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早×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早×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且贓物已起獲發還,故對其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3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李曉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