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新安保條約

日美新安保條約

《日美新安保條約》全稱《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1960年1月在華盛頓簽署,6月生效。用以取代1951年的舊安保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美新安保條約
  • 外文名:英文: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文:日本國とアメリカ合衆國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條約
  • 簽署日:1960年1月19日
  • 地點:美國華盛頓特區
  • 生效日:1960年5月19日
  • 締約國:美 日
  • 語言:英文、日文
背景,條約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簽約代表,透視虛實,

背景

日美新安保條約由前言和10條正文組成。該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日本的半占領狀態,使日本取得了真正的獨立,大大提高了日本的國際地位。隨著日本經濟實力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條約的意義也發生了變化,雙方更強調同盟關係,條約簽訂前後,日本人民和民主力量開展了廣泛持久的鬥爭。由於雙方一直未提出條約失效,條約延長至今。1996年4月,美國總統柯林頓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發表《日美安全保障聯合宣言》,修改日美安保條約。

條約內容

第一條

締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用和平方法並以不至於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的方式解決可能涉及兩國的任何國際爭端,而且在兩國的國際關係方面,對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都避免以武力相威脅或者使用武力,或者採取任何同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
締約國將同愛好和平的其他國家共同努力加強聯合國,以便聯合國可以更有效地履行它維持國際和平和安全的任務。

第二條

締約國將通過加強兩國的各種自由制度,通過更好地了解這些制度所根據的原則,並且通過促進穩定和福利的條件,對進一步發展和平和友好的國際關係作出貢獻。兩國將設法消除在它們國際經濟政策中的矛盾,並且將鼓勵兩國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締約國將單獨以及相互的合作,通過繼續不斷的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在遵循各自憲法規定的條件下來維持並且發展它的的抵抗武裝進攻的能力。

第四條

締約國將隨時就本條約的執行問題進行協商,並且將在日本的安全或遠東的國際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進行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的每一方都認識到:對在日本管理下的領土上的任何一方所發動的武裝進攻都會危及它本國的和平和安全,並且宣布它將按照自己的憲法規定和程式採取行動以應付共同的危險。
任何這種武裝進攻和因此而採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安全理事會採取了為恢復和維持國際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時,必須停止採取上述措施。

第六條

為了對日本的安全以及對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和安全作出貢獻,美利堅合眾國的陸軍、空軍和海軍被允許使用日本的設施和地區。
關於上述設施和地區的使用以及美國駐在日本武裝部隊的地位,應由另一項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根據美利堅合眾國和日本安全保障條約第三條在東京簽訂的並經修改的行政協定的協定,以及兩國可能商定的其他安排加以規定。

第七條

本條約對締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對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和安全的責任都不產生任何影響;而且不應作產生那種影響的解釋。

第八條

本條約應經依照日本和美利堅合眾國按照各自的憲法程式予以批准,並且將從兩國在東京交換批准書之日時起生效。

第九條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日本和美利堅合眾國的安全保障條約在本條約生效時即告失效。

第十條

本條約在日本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為聯合國就維持日本地區的國際和平和安全作出令人滿意的規定的安排已經生效以前一直有效。
但是,在本條約生效十年後,締約國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把它想要廢除本條約的意圖通知另一方,在那種情況下,本條約在上述通知發出以後一年即告失效。

簽約代表

下列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以資證明。
1960年1月19日訂於華盛頓,一式兩份,用日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日本代表
藤山愛
石井光次
足立正
浩一郎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克里斯琴·阿奇博爾德·赫脫
郎道格拉斯·麥克阿瑟第二
郎傑·格雷姆·帕森斯

透視虛實

日本挑起的釣魚島海域爭端不斷加劇後,美國政府高官在不同場合表態,釣魚島“屬於《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的適用範圍”,日本因此“挾美自重”。
《美日安保條約》真是日本肆意妄為的“護身符”?有必要對其“虛實”進行一些分析和探究。
背後的“虛”
就本質而言,美國對釣魚島問題上的立場,採用的是一種模糊政策。美國的各種表態背後存在虛弱之處。
第一,《美日安保條約》存在法律空隙與漏洞,適用不等於要直接出兵干預。《美日安保條約》關於“共同防衛”的第五條,在提到“採取行動對付共同危險”時所使用的助動詞是“would”而非“should”,強調的是意願與可能,美國可以解讀這不是一種義務而為自己解套。同時,根據美國《戰爭權力法案》規定,對外宣戰應由總統和國會共同決定,第五條中“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的提法,也為美國留下了靈活決定是否採取行動的模糊空間。
第二,美國戰略實力運用在特定時空條件下也深度忌憚。十年的反恐戰爭把美國經濟拖得筋疲力盡。應該講,釣魚島附近不是美國主導得了的戰場,它距離中國大陸近而距離關島較遠,而且事關中國的核心利益,而非美國的核心利益。
第三,美國在具有相當實力的對手面前,不會為他人火中取栗。歷史上,在實力對比不占優的情況下,即使對外遭遇名譽的或物質的損失也絕不出手。這就不難理解,美國為什麼在釣魚島問題上採取模稜兩可的政策。就美國戰略特性而言,它也可能在評估釣魚島海域實力對比之後,不對日本作出實質性支持,或者在東海問題上對中國提高要價籌碼後,於關鍵時刻退縮並“出賣日本”。
背後的“實”
當然,美日安保條約並不是廢紙一張,它背後也有“實”的一面。這不僅在於美日同盟是美國亞太安全架構的支柱,履行盟約是美國維護亞太霸權的關鍵,還在於美國對於中國的快速崛起多少有些恐懼,遏制與遲滯中國的發展也是美國戰略的真實考量。
一方面,美國出於維護亞太聯盟體系的需要,即使對日不作出實質性支持,也必然會作出象徵性支持。首先,美國需要藉機牢牢拉住日本,避免美日同盟關係出現離心傾向。其次,美國對美日同盟關係履行程度具有重大示範效應,會直接影響到美國與韓國、澳大利亞、泰國、菲律賓等亞洲盟友以及越南等潛在夥伴國的關係。如果美國對日本的安全承諾毫不兌現的話,那么美國在世界上的領導者形象必將受損,其“重返亞太”的可信度和霸權的威望就會降低。
第二,美國圍堵和遏制中國崛起的軍事準備並非虛張聲勢,而是實實在在的。出於對中國發展的恐懼和自身被超越的焦慮,美國除在戰略上“重返亞太”、拉起在亞太的舊日盟友外,在軍事上也加強了準備。縱觀中國周邊,無論南海問題的持續緊張,還是釣魚島爭端的不斷升級,背後都有美國的推手。這都是在中國快速崛起的背景下,美國遏制和圍堵中國的新抓手。既然美國在釣魚島問題上保留模糊表態,那也就不能排除美國在某種情況下採取干涉行動的可能。對此,要有清醒認識。
辯證看待美國在釣魚島的可能幹預行動
釣魚島到底是歸中國還是歸日本,其實是美國最不關心的事。若中日真正和解或爆發大規模戰爭,都會禍及美國利益。美國的基本考慮首先是保持釣魚島適度緊張,不斷增大中日之間嫌隙,防止這兩大經濟引擎走到一起,進而長期毒化亞太經濟和安全環境,最終既把日本等老盟友綁牢在“美國戰車”上,同時也有效遲滯中國的和平崛起。
對於中國來說,在釣魚島問題上面臨兩條線:一條是日本的底線,一條是美國的底線。日本的底線一步步往前挪,我們必須一鼓作氣壓下去,不留餘地。美國的底線雖不明確,但也可以預判,那就是不能讓日本太出格,也不能讓日本太丟臉。太出格會把中美拖入直接軍事對抗,太丟臉則會影響“父子之間的感情”。
如果中國與日本爆發小規模武裝衝突,且中方是在日本挑釁下的反應,目的是維持釣魚島原有爭議而非實質性地奪取釣魚島,那么美國找不到理由冒險直接進行軍事干預,間接干預的可能性較大,包括向日本緊急運送先進防空、反潛和掃雷武器,向日方提供衛星和電子情報,擴大在日美軍裝備和人員的部署,增派航母編隊到日本西南方向海區游弋等。如果中日之間在釣魚島只是執法力量對峙、互有海軍力量存在乃至發生擦槍走火等情況,美國將完全不作任何軍事干預,主要使用外交、政治、經濟手段來影響釣魚島爭端的走勢。除了政治聲明、外交斡旋等之外,美軍將在西太平洋地區高度戒備,增加關島兵力,與日本在第二島鏈內開展聯合演習,加強情報收集,靜觀變化再作決定。
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對於中國來說,實現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就需要充分顯示出力量、意志和傳遞出明確的信號,堅決打破日本不承認釣魚島存在爭議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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