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原子能協定,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和美國政府於20世紀50年代中期簽訂的一項雙邊協定。1955年1月,美國政府提議向日本方面提供濃縮鈾,於是雙方於當年5月20日起就有關事宜進行談判,並於6月21日在華盛頓草簽了《日本政府和美國政府關於原子能非軍事利用的合作協定》,簡稱《日美原子能協定》。11月14日,雙方於華盛頓正式在協定上籤字。協定共9條,規定雙方合作的範圍、條件和保障措施;日本保證將原子能用於非軍事目的。協定有效期為5年,12月28日生效。不久日本建成第一座原子能反應堆。此後,日美雙方又多次就和平利用核能進行談判和達成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