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共同防禦援助協定,即美國根據1949年的共同防禦援助法及1951年修改後的共同安全法,向日本保證提供防禦援助的協定。1954年3月8日在日本東京簽署,同年5月1日正式生效。協定規定:日本應“為發展和其自身及自由世界的防禦力量作出貢獻”,為此,必須“採取為增強其防禦能力必需的一切合理措施,並作出適當步驟以保證對美國所提供的一切援助予以有效利用”。此外,協定還重申:日本應“履行依照日美安全條約所承擔的軍事義務”。美國“希望”日本能逐漸自行負擔防務責任,以對付直接和間接侵略。隨著協定的生效,根據協定第3條的“保密”規定,雙方又制定了《以日美共同防禦援助協定等為依據的保密法》,並相應制定了有關懲罰條款。該協定的締結,是美國重新武裝日本的重要一步,並為建立美日共同防禦體系作好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