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24年(1949年)由日本制訂的防洪法規,日本第193號法;1972年修改後編為第94號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防洪法
- 外文名:Flood Control Law of Japan
主要內容,洪水預報與洪水警報系統,防洪組織,
主要內容
洪水預報與洪水警報系統
《日本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規定了本系統和各有關單位的職責。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陸地情況(不包括地震與火山活動)、風暴潮、洪水預報,並發出警報,告知民眾,並未防汛機構服務。同時通知建設大臣和有關道府縣知事,必要時與新聞機構合作,利用一切宣傳工具發布洪水預報、警報。凡流經兩縣以上的河流,或洪水對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損失的河流,都要進行洪水預報。這些河流由建設大臣聯合規定。地方政府接到洪水預報或警報後,立即通知防汛指揮部,組織防汛搶險隊伍抗洪。
防洪組織
《防洪法》規定防洪主要由城市負責,其執行單位為城市協會和防洪協會,充分發揮市一級的自主權。其次由道、府、縣負責,每一個地方機構都應擬定本地區防洪規劃,給本轄區防汛單位以足夠的支持,發布抗洪命令和緊急撤退命令。《防洪法》規定,地方政府和指定的防洪管理單位組成防洪委員會,研究上述防洪規劃和其他與防洪有關的重要項目。消防機構不僅防火還要防洪。城市防洪力量由上述二協會和消防機構聯合組成。
此外,對各級防洪組織的選舉產生、費用的分擔及補助、居民的防洪義務、防洪警戒區域、防洪通信及信號、優先通行與緊急通行證、潰堤通報及潰口後處置辦法以及償罰條例等作了明確規定。
1997年,第140次國會通過了對河川法的修改,其中對河流整治過程增加了公眾參與的程式,把公眾參與制度化;防洪情報向社會公開;公布防洪災害風險圖;指導居民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