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委員會

日本行政委員會日本具有準立法、準司法許可權又獨立於執行機關(一般行政機關)的合議制行政組織。職權:(1)管理某些特殊領域的行政事務,對該事務有調査、研究、規劃、勸告、監督等職能;(2)在特定場合基於法律的委任、解釋規則,可制定實體法規則;(3)依照準司法程式,解決一定範圍內的爭議。主要特徵:(1)獨立於行政機關以外;(2)屬於合議制形態的行政機關。

該組織在戰後美國占領軍的影響下建立並發展起來,但由於保守勢力的反對,該制度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便很快衰退了。戰後除保留了少數委員會外,大都被廢除,其掌管的事務合併到某些部的許可權之中,有的被改成諮詢機關而倖存下來。目前主要有司法考試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土地調整委員會、勞動委員會、公安委員會、公害調整委員會等,近些年隨著環境保護、防止公害等新情況的出現,這種委員會制度又稍有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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