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舊法例

日本舊法例1887年10月由日本司法省調查委員會起草。1890年10月由日本明治23年第97號法律公布。規定從1893年開始施行,但因為發生了有關該法的爭論,明治25年第8號法律宣布延期施行。這個未能實施的法例,俗稱舊法例。它和舊民法一起編纂,放在第一編“人事編”之前,全文由17條構成,除開頭兩條外,其餘都是有關國際私法的規定。它是日本最早的國際私法立法。1898年重新制訂了法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舊法例
  • 起草單位:日本司法省調查委員會
曰本舊刑法是日本明治政府於1880年頒布的刑法典,1882年起實施。由日本政府聘請的法國法學家保阿索那特(G.E.Boissonade,1852—1910)主持起草。共4編,430條。包括總則,有關侵犯公益的重罪、輕罪,侵犯身體財產的重罪、輕罪,違警罪。法典將罪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3種,分別由不同法院審理。重罪的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懲役、輕懲役、重禁獄、輕禁獄9種。輕罪的主刑有重禁錮、輕禁錮、罰金3種。違警罪的主刑為拘留和罰款。附加刑有剝奪或停止公權、監視、罰金和沒收等。1907年實施新刑法後,被稱為“日本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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