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日留學生機場刺母事件
- 時間:2011年4月1日晚
- 地點:在浦東國際機場到達大廳
- 判刑:有期徒刑3年6個月
- 一審判決時間:2011年10月19日
- 終審判決時間: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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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因為家人寄錢晚了,留日學生汪某回國後在機場連刺母親數刀,母親當場昏迷,被送進醫院重症監護室。看了相關報導,倒吸一口涼氣,不勝唏噓。
從眼前情況看,不排除這是因為汪某留日期間學業、生活不順而心情抑鬱導致的極端行為。但這和傳統倫理被拋棄,現代孝道尚未培育起來有很大關係。
汪某父母供他到日本留學,每年開銷三十四萬元,他卻以如此方式對待母親,這無疑是親職教育的失敗。這件事也表明,不管是否讓子女出國留學,都不能不重視子女的修身教育。
事件處理
犯罪嫌疑人汪某已被機場警方刑拘。傷者顧某胃和肝均破裂。當晚,顧某被送到浦東新區人民醫院,醫生為她動了手術,醫生跟我說:“胃、肝全都破了”。直到8日下午,顧某才從重症監護室轉到普通病房。9日下午,顧女士的身上依舊插滿了各種各樣的管子。受傷8天來,她一直沒有進食,只能用吸管喝水,也不能夠多喝,會傷到胃。談話間,顧女士總要從床頭柜上取餐巾紙吐痰,床下的一個垃圾桶里早已裝滿了這樣的餐巾紙。體溫是37.5℃,已降下來了,明天估計可喝粥湯了,要住院兩個月。
據顧女士說,兒子“總感覺有人在跟他說話”。警方4月10透露,已委託了相關專業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鑑定,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事件反思
家庭是社會的組成部分,舊的家庭倫理被打破,新的道德觀念必須樹立,否則家庭陷入不安,社會也難以達到和諧。西方社會注重契約關係,對待家庭也是如此,譬如從法律上規定父母責任和子女義務。東方傳統里的孝道固然也可理解為一種契約,但這已內化為一種道德關係,所以現行法律雖說對家庭關係作出若干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仍把傳統倫理當作行為指引。這意味著,現代社會有必要培育和樹立新的家庭倫理,使之與時代精神相契合。
由此,我們需要重新認識和理解何謂現代孝道。實際上,剝離傳統孝道中被固化為綱常的強制性因素,我們就能看到,傳統孝道中並不缺乏感恩、敬重等與現代社會相契合的道德精神。處於現代社會,子女並非父母的附屬產物必須對父母言聽計從,父母更不該給子女當牛做馬,雙方應該是彼此平等、相互依賴的關係。換言之,父母愛子女但不致溺愛,子女敬父母但不可愚孝,這才是適應現代社會的家庭倫理。
汪某父母平時想必對其過多順從,這才導致他遇到小挫便心生怨念,對母親下此狠手。這不論在什麼時候,在哪個地方,都是嚴重違反人性的殘忍行為,讓人不僅寒心而且痛心。反過來說,倘若汪某對父母尚有一絲感恩之心,恐怕也不會衝動乾下這等缺德且違法的行徑。這提醒做父母的該怎樣去做好親職教育,對整個社會也是一個警示:重建現代孝道,對青年人進行感恩教育,不僅永遠不會過時而且非常必要,刻不容緩。
小編所言的孝道其實並不是此次事件最值得反思的地方。在柴靜的《看見》中柴靜的調查是:孩子變成這樣,百分之八十都怪他脾氣暴躁好面子的父親。他出國留學是因為他在父親所施加的巨大壓力下中考失敗,被迫日本留學。在日本的5年日子裡,他剛開始也打過工,後來各種因素的影響使他抑鬱。嘗試想想小小年紀就要在異國他鄉求學,無依無靠,周圍陌生的人,陌生的語言等等。假如了解藥家鑫事件的真相,結合這次事件,可以證實古老的一句話:子不教父之過。總之,一個悲劇孩子的背後往往隱藏著悲劇的親職教育。
事件採訪
採訪母親:
兒子在日留學5年
顧女士9日接受採訪時說,兒子在日本留學已有5年,“高中畢業後考的學校他自己不滿意,就提出去日本讀書。在日本,他前兩年學語言,後三年上大學”。
這5年間,汪某每年都回國,但顧女士從未去日本看過兒子。“在日本讀書肯定很累。前兩年兒子還沒有變化,但三年前就開始變得很壓抑。”在日本讀書的5年中,他也有過堅持不下去的“動搖”,“有一年,他提出不想念書了,但沒多久他自己又說沒有文憑不行,還是要讀完的”。
顧女士說:“我每個月固定寄錢給他,他在東京的房租是12000元(人民幣)/月,生活費也都是我們付的,如果加上一年學費8萬元的話,每年開銷30萬-40萬元。去年,他出國時還說要去打工,但後來也沒找到。”
否認事前發生爭執
據顧女士介紹,但由於簽證的問題耽誤了一些時間,最終他在4月1日飛回上海。“兒子搭乘的是NH921航班,當晚8點20分到浦東機場,我去接機,兒子出來的時候手上有個咖啡色的隨身包。此外還拿了兩本書,每年回國他都帶一些書回上海看。”
顧女士說,8點半多,她接到兒子後,提議一塊兒出去吃頓晚飯,兒子答應了。當時,母子倆並沒說很多話,“兒子問我為什麼這次錢寄得晚。我3月份寄了兩萬元給他,比平時多”,因為“日本地震後,物價都上漲了”。
9日下午,談及兒子行兇的原因,顧女士否認當晚母子倆曾因學費發生爭執,“那天晚上,兒子看上去沒有異樣,雖然他去年曾跟我提了他總感覺有人在跟他講話,耳朵里好像裝了一種裝置”。
感謝老外上前救命
顧女士說,正當母子倆準備離開機場時,“兒子走到了一邊,從包里取東西,我還不知道他要拿什麼。不料,他拿出了把刀向我刺來”,“我一下子蒙了。多虧一位老外跑過來救我,他很快取下我脖子上的圍巾,堵上我肚子的傷口,一把將我抱起”。顧女士說,她非常感謝那位老外,“我當時很困,合上眼睛說,我想睡覺,老外好像能夠聽懂,他用手指撐起了我的眼皮”。
想聽兒子如何解釋
當被問及是否想再看到兒子,跟他說點兒什麼,顧女士盯著天花板看了很久,隨後頭歪向了一側說:“不想看到他,因為太傷心了,沒有話可以跟他說了,倒是想聽聽他對我的解釋。他是我兒子,我也不想他被判刑。”
不想兒子被判刑
“他還是我兒子,我也不想他被判刑”
雖然兒子險些要了自己的命,但顧女士還是牽掛著在看守所的兒子。有媒體稱其兒子為“逆子”,她還曾讓親人打電話去溝通,覺得這種說法不妥。
“他這次傷我傷得太重了,但他還是我兒子,我也不想他被判刑。”
顧女士說,兒子的父親還在美國,如今也已知道了這個訊息。日本學校的同學也知道了這個訊息,“肯定不可能再回日本了。”
眼下最大的問題還有巨額的醫藥費。她為兒子留學簡單算了一筆賬:這次回來之前,兒子租房的住宿費已經到了12000元(人民幣)/月左右,一個月的生活費大概在1萬多元,學費一年8萬元,一年開銷要30多萬元,5年花了150餘萬元,夠在上海買一套房子了。
因為供兒子讀書開銷太大,不少學費都是向親友借的。她這次住院到已經用去5萬多元,不少還都是親戚幫忙湊的。
經歷這場風波後,顧女士說,自己開始反思把兒子送往國外讀書究竟好不好?“孩子出國留學了,和家長交流的機會越來越少。即使心裡有什麼事,也不大會講,我們也就不知道他心裡究竟在想什麼?”
採訪兒子:
腦子空白上去捅了她
對於向母親行兇的原因,汪某接受採訪時說:“在機場她還是說沒有錢,不會給我錢,甚至說不可能給錢,還說要錢的話就只有一條命了這種話,我腦子一下子空白,衝上去就捅了她。”
當問及他跟母親的關係時,汪某遲疑了一下,過了一會兒回答說:“挺好的。”談及自己家的生活條件,汪某的回答是:“條件蠻好的。”他還表示,除了向家裡要錢,他在日本也自己打工。
汪某說,他知道母親的狀況,“我希望媽媽能脫離危險,希望我們能繼續維持母子關係”。
採訪親屬:
留學5年他從不打工
據親屬介紹,汪某留學日本5年從不打工,所有費用都靠母親每月7000元的工資來支出。為了兒子,母親顧某曾多次向朋友借錢。
這次,顧某可能真的湊不到。顧女士的妹夫接受採訪時說,平時顧某對兒子很呵護,親屬們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
法院判決
一審審判
開庭
2011年10月19日,備受矚目的“浦東機場刺母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此時,事發的3月31日已過6個月,在罪與罰、情與法之間煎熬了6個月的被刺母親顧女士,終於見到了刺傷自己的兒子汪津(化名)。整個庭審中,她至少3次情緒失控,或抽泣,或哽咽,還有一次雙手合十,含淚請求法官輕判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兒子患有精神病,本身是病人,也是受害人;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我和家庭也有責任,希望能幫他把病治好”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顧女士總是極力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浦東法院刑庭庭長、本案審判長馬超傑表示,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並非一概不負刑事責任,而應根據病情輕重緩急、辨認控制能力是否全部或部分喪失,通過鑑定來確定其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還是限制責任能力。在本案中,汪某並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只是這種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因此根據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宣布擇日宣判。
宣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10月31日就“浦東機場刺母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罪工具兩把尖刀予以沒收。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至於辯護人提出根據鑑定報告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
二審審判
12月27日下午,“機場刺母案”二審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案中行兇人汪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刑期過重,提出抗訴。在二審過程中,汪強調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個病人,沒有得到合理的治療,不應受到刑事處罰。汪的代理律師繼續為其作無罪辯護,並認為當初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存有瑕疵,司法鑑定所的工作人員也被傳到庭應答。法院將擇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終審判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3月12日就“浦東機場刺母案”作出終審宣判,決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