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進入上世紀90年代,日本在高技術領域的競爭力開始落後於歐美,而在傳統工業和勞動密集型產品方面,又面臨著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競爭。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開始確立“智慧財產權立國”的國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智慧財產權戰略
- 時期:上世紀90年代
- 國家:日本
- 檔案:《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
內容,下設,秘書處,戰略計畫,另附,
內容
在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2002年(壬午年)7月3日,日本政府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會議發表《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將“智慧財產權立國”列為國家戰略,同年11月27日,日本國會通過了政府制定的,共有4章33條,,為“智慧財產權立國”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組織上,2003年2月25日,日本政府決定在內閣增設智慧財產權戰略總部,作為過去直屬首相的諮詢機構“智慧財產權戰略會議”的延續,由全體內閣成員和10名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有專長的成員組成。首相小泉純一郎任部長,副部長由內閣官房長官、負責科學技術的大臣、文部科學大臣、經濟產業大臣擔任。有專長的成員包括三菱電機等大公司的總裁,著名大學和研究所的專家學者,以及律師等。
下設
秘書處
智慧財產權戰略總部下設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秘書處,秘書長由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有很高造詣的原通商產業省審議官荒井壽光擔任。由副部長級的幹部擔任政府審議會秘書處秘書長。這在日本還是首次。
戰略計畫
智慧財產權戰略總部已於2003年3月1日啟動。2003年3月19日,日本智慧財產權戰略本部召開首次會議,就戰略大綱實施提交報告,決定3年內集中對智慧財產權制度改革。當年7月8日,日本智慧財產權戰略本部公布了《有關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及其利用的推進計畫》(日本智慧財產權界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計畫”)。該推進計畫是根據《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和《智慧財產權基本法》制定的,由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利用、發展多媒體素材產業(contents business)、人才培養和提高國民意識等五大部分組成,其中包括270項措施。
另附
二戰之後,日本通過引進美國和歐洲的先進技術並對其進行消化和再創新,建立了世界上最好的有形產品製造體制,被稱為“日本模式”。然而,20世紀90年代卻被稱為日本“失落的十年”。日本總結教訓,認為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其囿於曾經十分成功的傳統工業經濟發展方式,沒有及時對“日本模式”進行改造,而這一期間的國際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一些國家低價生產大批量產品的能力迅速接近甚至超過日本,結果是日本傳統的以高質量生產產品的經濟策略已經不再有效。
所以,日本提出了“信息創新時代,智慧財產權立國”的方針,於2002年制定了《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和《智慧財產權基本法》,提出從創造、活用、保護三個戰略以及人才基礎和實施體制等方面搶占市場競爭制高點。同年,日本內閣成立了“智慧財產權戰略本部”,由首相任本部長,並設立了“智慧財產權推進事務局”,每年發布一次“智慧財產權推進計畫”,對國家主管部門、教學科研單位,各類企業的相關任務與目標都作了規定。2005年,日本成立了“智慧財產權抗訴法院”,統一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抗訴案件,以簡化程式,最佳化司法審判資源配置,從而更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這種做法在國際上已經是一個明顯的發展趨向,韓國、新加坡以及我國台灣地區近年來也先後採取了與日本相似的智慧財產權司法架構。
日本是最早在我國設立智慧財產權特派員的國家,目前和美國、歐盟一樣採取各種方式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對我國施加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