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役屬
JBIC在全球26個國家和地區設有事務所(代表處),其中包括在中國的北京代表處和香港代表處,從1980年至2000年日本向中國提供了四批日元貸款,2001年日本調整了對中國的援助政策後,日元貸款承諾金額呈下降趨勢。
原因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及其前身適應了戰後各個歷史階段日本國民經濟發展和國內外政策的需要,配合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充分體現了“政府的銀行”的特色。在成立之初,主要是通過財政資金為船舶、車輛、成套設備等出口項目提供長期信貸。當時,由於資金緊張,主要對日本國內的出口產品在生產期間所需資金提供“生產性出口融資”,以後隨著出口商品在裝船後分期付款方式的流行,銀行業務逐漸轉向以“延付性出口融資”為主。後來,日本的經濟重點逐步由單純出口導向轉向海外投資,日本政府綜合採用出口信貸與對外發展援助相協調的方式,為日本培植海外市場。尤其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日本政府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相配合,通過國際協力銀行大量增加向泰國、馬來西亞等受金融風暴衝擊較大的東南亞國家提供不附加條件貸款,以穩定亞太國家的金融體系和經濟狀況,從而減輕了對日本經濟造成的衝擊。
發展
從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產生髮展過程看,其在每一個歷史階段的業務演變都充分體現並配合了日本經濟和政治發展的需要,既集出口信貸和開發援助為一體,又集支持進口和海外投資為一身。
從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資金來源結構看,政府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資本金和穩固的業務融資渠道。該行國際金融合作賬戶資本及準備金/總資產的比率為13.82%,海外經濟合作賬戶資本及準備金/總資產的比率為56.16%,兩個賬戶合併後,這一比率高達34.49%。如此充足的資本,在國際銀行業中實屬罕見。除了政府撥付資本外,該行的絕大部分資金來源於政府借款和回收貸款。此外,該行還可享受免稅優惠。大量充足的資本和長期有保證的低成本資金來源,加上免稅優惠,確保了政策性銀行的低成本運營,不但為本國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而且規避了世界貿易組織有關限制。
從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運行方式看,充分體現了“政府的銀行”的特點。一是經營目標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以支持出口、開發資源、開拓市場、扶持戰略資源進口、穩定周邊關係等國家利益為己任;二是監管方式由業務的經營目標決定,以國家經濟利益為目標的業務由財政監管,以國家政治利益為目標的業務由外交委員會監管,銀行業務財務預算由內閣審議批准後執行;三是防範風險以政府財政為後盾。資本金、準備金和營運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低成本資金來源既規避了有關補貼的國際規則,又有利於防範風險;四是按不同性質業務分賬管理,國際金融合作賬戶項下主要管理出口信貸與海外投資業務,海外經濟合作賬戶項下主要管理為政府的政治外交目的服務的開發援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