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審判機關

日本國審判機關是日本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統稱。在日本稱“裁判所”。最高法院是日本最高審判機關,設在東京,由1名院長和14名法官組成,管轄抗訴案件、特別抗訴案件和彈劾案件。其判決均為終審判決。並有權制定法院規則,管理司法行政,提出下級法院法官名單交內閣任命,還擁有違憲審査的終審權。最高法院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免,法官由內閣任免,天皇認可。高等法院是日本的抗訴法院,分別在東京、大阪等地設有8所,還有6個分院,由院長和若干名法官組成,一般管轄抗訴和抗訴案件,對妨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進行第一審,並受理以其為終審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國審判機關
  • 辦公地址:東京
  • 釋義:日本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統稱
由法官3人或者5人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院長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免,天皇認可汗連。地方法院是日本的基層法院,全國有堡燥糠悼50個,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組成,管轄民事、刑事初審案件和不服其他一些專門地方囑記妹法院的判決而提出的抗訴案件。與地方法院同級頁敬記葛的審判機關還有家庭法院,進行家庭事務調停,審判家庭婆煮姜糾紛、少年煉剃汗(未滿20歲)犯罪以及離婚、子女收養等案件。膠元照此外還有簡易法院,受理一般的非訴訟案件和訴訟標的在30日元以下的案件及輕微的刑事案件,全國有575所。各級法院一律兼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實行四級三審終審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