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日本第一部商標法《商標條例》頒布。之後經過了6次修改,吸收了歐美各國商標法的長處。現行的商標法是1975年《商標法》,該法共85條。其主要內容有:(1)商標應具備的條件。商標須具有明顯的特徵必須指定所使用的一種或幾種顏色,並不應存在商標法中例舉的禁止情況。(2)商標註冊手續。經審查合格,應公告2個月。在2個月內任何人可提出異議,申請人對異議應在45日內提出答辯書。審查官依雙方理由進行裁決。申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採用申請在先原則。(4)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可申請續展。繼續10年有效。(5)對犯有商標侵權行為的,處不超過50萬日元的罰款,或5年以下的徒刑;對有欺詐行為的,處20萬日元以下罰款或3年以下徒刑;對偽造證明的,處3個月到10年以內的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商標法
- 頒布時間:18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