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離婚6個月後才能再婚”這一條款,被日本民間稱作“再婚禁止期限”。日本民法中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當初立法時並沒有DNA這類的親子鑑定手段,所以給離婚女性設定了“等待6個月後(180天)才能再婚”的限制。2015年11月,日本岡山縣一名女性以日本民法中“女性離婚要等待6個月後才能再婚”的條款屬於“歧視女性”為由,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稱此條款違憲。
基本介紹
- 基本名稱:日本再婚禁止期限
- 等待時間:6個月後
- 地區:日本
基本簡介,涉嫌違憲,
基本簡介
“女性離婚6個月後才能再婚”這一條款,被日本民間稱作“再婚禁止期限”。日本民法中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當初立法時並沒有DNA這類的親子鑑定手段,所以給離婚女性設定了“等待6個月後(180天)才能再婚”的限制。女性等待6個月(180天),並且再婚後經過200天后生下的孩子,可以被準確地認定為現夫的孩子。早在1995年,就曾有日本女性起訴這條對女性設限的法律,但最終沒等最高法院宣判,原告方就撤訴了。
涉嫌違憲
2015年11月,日本岡山縣一名女性以日本民法中“女性離婚要等待6個月後才能再婚”的條款屬於“歧視女性”為由,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稱此條款違憲。
這位30多歲的女性,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於2008年3月離婚,之後想與現任丈夫結婚,但不得不等夠6個月才進行了婚姻登記。這是因為日本民法為避免在父子關係方面出現雙重認定,所以規定女性在離婚後6個月內不得再婚。日本民法中關於父子關係認定方面的條款規定“(女性)離婚300天之內生下的是前夫之子”,“結婚200天后生下的為現夫之子”。這位女性於2011年8月以這項法律的不合理歧視導致其精神上的痛苦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