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則市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暫行)

《日喀則市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暫行)》,經市政府同意,於2021年3月3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喀則市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日期:2021年3月3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索引號: 542300000/2021-93874
發布機構: 日喀則市政府辦公室
公開目錄: 市政府辦檔案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日政辦發〔2021〕9號
成文日期: 2021-3-3
日喀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日喀則市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推動我市藏語文社會用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健康發展,促使藏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切實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我市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長治久安創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結合我市藏語文社會用字工作實際,特制定《日喀則市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暫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3月3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促進藏語文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結合日喀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藏語文社會用字工作。市、縣(區)藏語文工作部門負責具體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藏語文社會用字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藏語文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藏語文,包括:
(一)本市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自治區內外駐市單位的名稱、牌匾、檔案頭、公章、文字標誌、會標、電子顯示屏(LED)、座簽、證件、獎牌(獎狀)、錦旗、橫幅、標語、網站、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箋及以上部門和單位所制發的營業牌照、居民身份證、發票、收據、公告、廣告、宣傳品等藏語文用字;
(二)本市生產商品的名稱、商標、說明書及服務行業經營項目、標價等藏語文用字;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鎮)、村(居)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名稱、界牌、交通路識標牌、車輛門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門牌等藏語文用字;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地區名稱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路、街等名稱及名勝古蹟、旅遊景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標牌、碑文等藏語文用字;
(五)本市出版的報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及演出、影視螢幕等藏語文用字;
(六)本市舉辦的文化、體育、旅遊、慶典、宣傳活動等藏語文用字;
(七)其他具有公共性、標示性的藏語文用字。
第五條 藏語文社會用字的翻譯
(一)國家通用文字和藏語文雙向翻譯要遵循通順、忠實、簡潔原則,做到準確、規範、完整、簡練,除人名、地名、品牌名稱等外,應當儘量採用意譯;
(二)地名、道路標識、景點、車站機場標識、街面用字、招牌、大型廣告、身份證、黨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公章、會標、座簽、證件、獎牌(獎狀)、錦旗、橫幅、標語、電子顯示屏(LED)、網站、醫療用語、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箋文頭、門牌、公告、布告和大型文體慶典活動宣傳性用字以及其他重要標誌性用字,應當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並由藏語文編譯部門審核;
(三)譯文需要規範統一或產生學術性分歧的,以市藏語文工作部門審定為準。
第六條 藏語文社會用字規範標準
(一)藏語文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必須同時使用;
(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藏語文時,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使用規範的藏語文正楷印刷體或烏梅體、朱匝體等;
(三)藏語文書寫、列印、刊刻、噴繪等應當規範、工整、準確、易於辨認;
(四)藏語文、國家通用文字大小規範協調,顏色和原材料應當統一;
(五)藏語文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書寫排序按有關要求執行。
(六)具有全國性統一規格牌匾、標誌的單位,在保留原規格、標誌基礎上,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添加藏語文。
第七條 市、縣(區)藏語文工作部門、宣傳、城管、市場監管、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宗教事務、交運、民航、火車運營、文化、廣播影視及新聞出版、衛生、旅遊、通信、行政審批、應急、稅務、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系統的藏語文社會用字監督管理:
(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牌匾、公章、檔案頭、信封、證件、公告、會標、會簽、獎牌(獎狀)、錦旗等用字由市藏語文工作部門監督和管理;
(二)戶外大型高炮宣傳、公益廣告用字,由宣傳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三)報紙、刊物、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印刷行業和影視、網路等用字由宣傳、廣播電影電視及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四)網咖、歌城、KTV、朗瑪廳等娛樂場所用字,由文化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五)廣告(除政策性、公益性高炮廣告外)、標語、橫幅、牌匾(個體工商戶)和宣傳欄、櫥窗、電子螢幕(LED)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六)商品名稱、包裝、說明、標價及餐飲、農貿市場、超市等服務行業等用字,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七)地名標誌、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域界樁、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用字,新建城區道路的命名及用字等,由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八)道路交通標識標語警示、大中型汽車和計程車門徽、車站、機場和火車站指示牌等用字,由公安、交通運輸管理、公路分局和民航、火車營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對一些在建項目的標識標牌,立項之前各相關部門要參與跟進,並按項目進展情況,建設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後交由行業部門監督和管理;
(九)賓館、民宿、旅行社、旅遊景區景點、農家樂及公路沿線旅遊標識標牌、宣傳廣告等用字,由旅發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學校教學和校園文化用字、自編藏語文教材、輔助讀物、掃盲課本等,由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一)宗教活動場所用字,由宗教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二)文物單位(除寺廟)用字,由文物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三)各類發票、票據用字,由稅務和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四)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部門用字,由經信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五)礦區、廠區、工地、油氣站用字,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稱及營業證照用字,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七)醫療服務部門用字,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十八)金融服務部門用字,由中國人民銀行日喀則市中心支行負責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對執行本辦法和推進藏語文社會用字規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市、縣(區)藏語文工作部門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縣(區)藏語文工作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處分。
第十條 市、縣(區)藏語文工作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藏語文工作部門依照職責批評。
(一)藏語文、國家通用文字翻譯不準確的;
(二)不同時使用藏語文、國家通用文字的;
(三)藏語文、國家通用文字字型大小比例失調嚴重的;
(四)藏語文出現錯字、漏字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編譯局)負責解釋。
2021年3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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