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產

族產是宗族的公有財產,是維持家族制度的經濟支柱。民間族產包括土地、耕牛、山場、橋渡、沿海灘涂及水利工程、水碓、碾房等生產和生活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族產
  • 拼音:zúchǎn
  • 年代:明朝
  • 目的:維持家族制度的經濟支柱
簡介,族田,蓄奴,族產的套用,由族長總管,

簡介

zúchǎn
明朝中葉後,隨著工商業活動的增多,族產中又增添了諸如店屋、生息銀兩和墟集等項目。許多家族通過出租經商店屋和管理墟集來籌集家族經費,增殖家族財產。據連城《新泉張氏族譜》記載:“先祖原構店鋪,編列天、地、人、和四號,上手出租於人,歸大宗永遠管業。正月十四日收租,不得推前越後。”福建省泰寧縣杉易鎮(今城關)歐陽氏,清朝中期有店房71棟,每年收租錢180餘千文。連城四堡鄒氏家族,於乾隆年間(1736-1796年)曾公議設立公平墟,開墟集後,“墟場墟租,勝公房子孫分收圩租一半。敷公房禮崇公、禮衡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五公子孫收圩租一半。”(連城四堡《鄒氏家譜》卷24《祠產》)上杭傅姓曾開蛟洋集場,李氏開新坊集場,“向各鋪販收租,向官交糧,其地只為貿易用,不準外姓築造店屋。”(民國《上杭縣誌》卷2《建置志》)舊時莆田涵江最初的居民號“十福首”,先後在下徐新宮埕建二座天后宮,其祭業主要靠店房租和田租。當地黃氏,每年除在農曆三月初三日,花一筆錢“祭海”外,仍獲得一筆可觀的收入。以上這些情況反映福建族產內容的多樣化。但就族產的基本內容看,仍應首推土地田產,即通常所稱的“族田”。

族田

族田,又稱祭田、蒸嘗田、社田、祠田、義田、香油田、書燈田以及公役田、輪班田、橋田、渡田、會田、福田等,名目極其繁多。唐宋時期,各類族田便已見諸史志和族譜記載。從明中葉到清末民初,各家族的公有財產(特別是族田),經過幾百年經營和積累,猶如滾雪球般急劇增長。如福建省連城縣四堡鄒氏家族,至清代道光年間(1821-1850年),僅租佃出去的族田,每年地租收入有穀米400餘石,錢租近10萬文,建甌祖氏家族,到清末,各類族田田租收入達7000餘筐;建陽米氏家族的總祠堂族田,每年租谷收入500餘擔;建陽陳氏家族,清末僅祭租總額達2000餘擔;順昌上洋謝氏家族,歷代累計提取祭租3000餘筐。(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62頁 福建人民出版社)民國時期,族田收入仍很可觀,永泰同安村張氏家族,族田租谷收入最豐時也達5000餘石。泰寧縣大田鄉有一塊13畝多的“書田”,稱“百石丘”,專供鄉中讀書人耕種、補貼之用。該鄉因此大田而得名。

蓄奴

大量族田的購置,以及每年繁多的祭祖儀式,都需要一定數量的勞動力以供役使。於是一些大的族姓從明清到民國年間,曾有蓄奴現象出現。華安仙都一帶各大姓,大都保留著蓄奴陋習。當地人將由外地遷來而淪為大姓奴僕的小姓之人,稱為“客戶”或“客戶仔”。客戶與族田伴生,也成了大姓族產的一部分,可以任憑役使。其所耕種的土地,全都是各大姓主家的族田。客戶租一畝田,每年要交納600斤租谷,占總產的60%。因此大姓族田、祠產的收入,相當部分是通過奴僕耕種、索取其勞動產品的大部分而獲得的。1949年後,隨著族產、族田的消失,仙都的蓄奴現象也消亡了。

族產的套用

族產主要用於建祠修墓、纂譜聯宗、辦學考試(俗稱“儒資”)、迎神賽會、門戶應役、興辦公益事業(如修水利、修路橋、設渡、設茶亭等)以及與外族的民事糾紛、訴訟甚至械鬥。其中以祭祠開支為最大。除上述開支外,族田收入還用於賑濟貧困。這部分族田俗稱“義田”。建陽《重修黃文甫公族譜》稱:“義田,以給子孫之貧不能婚葬者。”龍巖《劉氏族譜》道:“一族之人,不論貧賤貴富,立義田認賑之,發粟帛以助之。使族中聰明特達之英雄不至久辱泥塗。”此外,動用族產開設義倉、社倉濟族人,也不絕於記載。這些可算是弊竇叢生的家族制度下的良俗。

由族長總管

族產作為族內日常事務的開銷歸家族所有,不屬任何一房,除由族長總管(但非族長財產)或再由其指派專人管理外。一般情況下,通族共有的田產,都是採取董事、經理制的管理方法,並受家族的共同監督。長樂曾氏家族規定:“秋、冬二祭。次日早飯後,族房長、宗子祠政,必須齊集祠中,料理數目。”(長樂縣《惑恩村曾氏族譜》宗祠規條)一些家族還採取分班經理制,由各房輪流管理族產收入,武平《李氏宗譜》就有春祭分班辦祭的條目。1949年後,土地公有化,族產不復存在。但涉及房產和山林糾紛時,一些宗族活動盛行的地方,仍有依當年族產為據者,這對社會生活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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