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表孝行節義例

旌表孝行節義例是清代表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的條例。制於順治元年(1644)。規定八旗、直省,凡有孝行節義之人,例得請旌,即鄉曲貧民,勿令湮沒;節婦年逾四十身故,守節十五載以上者,亦應予旌。令順天、奉天、直隸,各省府、州、縣、衛每處各建二祠。一為忠義孝弟祠,立於學宮之內。

祠門立石碑一道,刊刻姓名於其上,已故者設牌位於其中。一為節孝婦女祠,另擇地營建。祠門外建大坊一座,亦標姓名於其上,已故者亦為立牌位。八旗分左右翼,各擇地建二祠,每年春秋二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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