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權利法案和旅遊者守則》是1985年9月17~26日在保加利亞索非亞召開的世界旅遊組織第6次全體大會通過的世界旅遊組織的法規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權利法案和旅遊者守則
- 屬性:法規性檔案
法律內容
旅遊權利法案共9條,旅遊者守則共5條,兩者合計14條。
第1條強調每個人休息和娛樂的權利、合理限定工時的權利及在法律範圍內不加限制的自由往來的權利,已在全世界得到承認。
第2條指出各國應當制定和實施旨在促進國內和國際旅遊和諧發展並促進能為參加旅遊的所有人帶來益處的娛樂的政策。
第3條規定了各國應當鼓勵國內和國際旅遊業有條不紊地和諧發展;將旅遊政策納入各級政府全盤發展政策;根據主次輕重製定旅遊規劃、計畫和原則;保護旅遊環境和全人類的遺產。
第4條規定了實施世界旅遊組織檔案和條款,鼓勵國內和國際旅遊,促進旅行自由化;增加旅遊意識,促進旅遊者與東道主之間的交往和了解;採取預防和保護措施,確保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提供最佳的衛生條件和健康服務條件,以及預防傳染病和事故的條件;防止利用旅遊從事娼妓活動而剝削他人的可能性;加強防止非法使用毒品的措施,保護旅遊者和東道主。
第5條規定了各國發展旅遊應當注意的事項,主要是應當允許國內和國際旅遊者在本國自由往來;對旅遊者不允許採取任何歧視性措施;允許旅遊者及時與領事代表聯繫;提供信息讓旅遊者進一步了解東道國民間習俗。
第6條規定了東道國人民有權尊重自己的自然與文化環境,自由享受自己的旅遊資源;有權要求旅遊者理解和尊重自己的習俗、宗教和文化傳統。
第7條規定了東道國人民要以最大的熱情、禮貌和敬重接待旅遊者,發展和諧的人際和社會關係。
第8條規定了旅遊從業人員、旅遊供應商和旅遊服務機構應遵守本權利法案的原則,履行應盡義務,提供優質產品,不得利用旅遊對他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剝削。
第9條規定了各旅遊國家和國際立法應向旅遊專業人員、旅遊供應商和旅遊服務機構提供方便,使旅遊活動不受阻礙和歧視;應當進行技術性培訓,促進旅遊合作協調進行和改進服務質量。
第10條規定了旅遊者的行為應當促進各國人民的理解和友好關係,為世界持久和平作出貢獻。
第11條規定了旅遊者必須尊重過境地和逗留地的政治、社會、道德、宗教方面的秩序,理解和尊重東道國的習俗、信仰和自然及文化遺產,不過分強調與當地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差異,不從事娼妓活動,不買賣、攜帶和使用麻醉品及其他違禁毒品。
第12條規定了旅遊者在放寬行政和金融控制及在交通逗留方面,應得到政府提供的方便條件和益處。
第13條規定旅遊者應當能夠自由地進入旅遊景點,應得到人身和財產的保護、令人滿意的公共衛生設施、有效的公共通信設施以及保護旅遊者的法律程式及保證,旅遊者有權進行宗教活動等。
第14條規定了每個人都有權讓立法代表和當局了解休息和娛樂需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