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簡稱旅行證,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一般為兩年多次出入境有效。自1951年起頒發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歸國證明書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取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 外文名: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vel Document
- 簽發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用途:出入境證件及身份證明
- 簽發對象:中國公民
- 有效期:2年
概念
內容
旅行證聲明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證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allow the bearer of this document to pass freely and afford assistance in case of need |
說明頁
一、本旅行證為替代護照使用的旅行身份證件,前往世界各國有效。 二、本旅行證的持有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本旅行證的簽發、換髮、補發和加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辦理。 三、本旅行證共三十二頁,除另有註明外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兩年有效。本旅行證期滿或簽證頁用完,須換領新旅行證。 四、本旅行證應妥為保存使用,不得損毀、塗改、轉讓。旅行證遺失或損毀應立即向附近的旅行證簽發機關和當地治安機關報告。 |
備註頁和簽證頁
個人資料頁
頒發對象
- 在外國出生的兒童,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均為中國國籍,且未獲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者(特指通過出生地原則獲得外國國籍,父母沒有為子女申請中國國籍,駐外使領館不承認子女外國國籍身份會頒發旅行證而不是簽證)
- 在外國遺失護照的中國大陸籍旅行者;
- 領事官員認為不便或不必持用護照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