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鎮民、林少雄製造毒品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鎮民,男,漢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林少雄,男,漢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無業。
2015年6月,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密謀合夥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施鎮民出資8萬元,負責購買主要製毒原料及設備等,林少雄出資20萬元,負責租賃場地和管理資金。同年7月,施鎮民糾集鄭大江、劉廣、柯森(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製毒。鄭大江提出參股,後通過施鎮民交給林少雄42萬元。施鎮民自行或安排鄭大江購入部分製毒原料、工具。林少雄租下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的一處廠房作為製毒工場,糾集林海濱、黃海光(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協助製毒,併購入部分製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鎮民以每袋7.8萬元的價格向吳元木、俞天富(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購買10袋麻黃素,並通知林少雄到場支付40萬元現金作為預付款。林少雄將麻黃素運至上述製毒工場後,施鎮民、林少雄組織、指揮鄭大江、劉廣、柯森、林海濱、黃海光製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時許,公安人員抓獲正在製毒的施鎮民、林少雄等七人,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體總計約621千克,以及一批製毒原料和工具。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結夥製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施鎮民、林少雄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均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施鎮民、林少雄已於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據統計,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為我國濫用人數最多的毒品種類,國內製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勢也較為嚴峻,在部分地方尤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專門租賃場地作為製毒場所,大量購置麻黃素等製毒原料及各種製毒設備、工具,公安人員在製毒場所查獲成品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另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和固液混合物約621千克,所製造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製造毒品犯罪屬於刑事政策上應予嚴懲的重點類型,人民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