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條例

施政條例,英吉利共和國憲法檔案。軍官會議根據與克倫威爾的協定擬就,由蘭伯特少將起草,在國務會議上通過,1653年12月16日在倫敦宣布。檔案規定:護國公為終身職;立法權屬於護國公和議會,但議會法律非經護國公同意不能生效,在議會休會期間,護國公可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行政權屬於護國公和國務會議,護國公可以干涉國務會議的事務,但護國公的內外政策須得國務會議同意;軍事大權由護國公與議會共掌,在議會休會期間由護國公和軍隊委員會掌握,護國公兼任陸海軍總司令;護國公有權任命官吏、赦免罪犯,但徵稅須經議會批准;議會為一院制,三年改選一次,議會召開後五個月之內不得被解散,選民的財產資格為200英鎊。該條例雖然賦予議會和國務會議以種種權力,但實際上確立了護國公克倫威爾的獨裁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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