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流動資金供應方式

施工企業流動資金供應方式指組織供應國營 施工企業流動資金的方法和形式。施工企業流動資金的供應方式受一定時期財政管理體制的制約,與一定的施工方式、物資供應方式相聯繫。建國以來,施工企業流動資金的供應方式先後經歷了多次變化。1984年實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制度,財政撥給的自有資金也隨之轉為銀行貸款。

我國對施工企業 流動資金供應採取以下三種辦法:
(1)預付備料款辦法。對實行包工包料或包工 包部分料的施工企業,其自有流動資金由財政(或 銀行)按照核定的定額,直接撥給(或貸給)施工企 業長期使用。對其需要的非自有流動資金部分,在施工前可由建設單位按照施工契約規定的數額,預付給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前,從工程價款結算中逐步扣還給建設單位;
(2)統一流動資金辦法。又稱“大流動資金”。指國營施工企業的全部定額流動資金,不分自有、非自有,統一由國家財政按核定的定額給予撥付;
(3)銀行貸款辦法。指對原由財政撥付的流動資金全部或部分改由建設銀行貸款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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