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西明

於西明,男,1971年9月出生,曾任山東省冠縣國家稅務局柳林分局副局長,“辱母案”當事人於歡的父親。

2018年11月14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於西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2021年5月31日當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於西明刑滿釋放,從山東省監獄出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於西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1年9月
  • 性別:男
審理經過,法院判決,刑滿釋放,

審理經過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於西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於家樂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蘇銀霞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振永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對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凍結在案的款項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雅公司),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於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源大公司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 508.85萬元。其中,源大公司、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 508.85萬元,賽雅公司、張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 050.85萬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4.7萬元。上述款項主要用於源大公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已返還集資參與人1 247.74萬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開展涉案款項的追繳、動員退交工作。截至案發前尚未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到案。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通過散發宣傳彩頁、到賽雅等公司參觀考察等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於西明、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於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中,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賽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在源大公司的單位犯罪中,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共同犯罪,於西明預謀、策劃、指揮並實施全部犯罪,於家樂參與預謀、策劃並實施全部犯罪,蘇銀霞參與預謀、策劃、並積極協助實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與於西明相比,於家樂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與於家樂相比,蘇銀霞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於西明歸案後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於家樂、蘇銀霞均當庭翻供。賽雅公司於案發後主動退交其參與非法吸收、需要繼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款項,酌情從輕處罰。在賽雅公司的單位犯罪中,張振永與程笑共同犯罪,張振永起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系自首,且案發後積極組織賽雅公司退賠全部集資款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並經判前調查,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程笑在與張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免除處罰。樊正安在與源大公司、賽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且其所參與的非法吸收款項已於案發前全部返還,予以免除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等40餘人旁聽了宣判。

法院判決

2018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刑滿釋放

2021年5月31日,從“於歡案”律師處獲悉,當日上午9時30分左右,當事人於歡的父親於西明刑滿釋放,從山東省監獄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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