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汝民,男,漢族,1949年11月生,河北滄縣人,198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9月參加工作,上海海運學院(現上海海事大學)起重運輸機械系起重運輸機械專業大學普通班畢業,上海海運學院水運管理系運輸管理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中國亞太經濟管理榮譽博士。曾任天津港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7年5月,被開除黨籍處分。
2019年6月27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布了天津港原董事長於汝民的起訴書:於汝民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287.872737萬元。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人民幣4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於汝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北滄縣
- 出生日期:1949年11月
- 畢業院校:上海海運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嚴重違紀,提起訴訟,
人物履歷
1968.09——1972.04 天津港務局第三作業區工人;
1972.04——1975.08 上海海運學院起重運輸機械系起重運輸機械專業學習;
1975.08——1983.03 天津港務局第三、第五作業區機電科技術員、副科長;
1983.03——1984.08 天津港務局第五作業區副主任;
1984.08——1984.09 天津港務局貨櫃公司副經理;
1984.09——1985.03 天津港務局第五作業區代主任;
1985.03——1986.03 天津港務局第四港埠公司總經理;
1986.03——1988.10 天津港務局局長助理;
1988.10——1996.07 天津港務局副局長;
1996.07——2000.09 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天津港保稅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正局級)(1994.09—1997.04 在上海海運學院水運管理系運輸管理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0.09——2002.06 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副主任(正局級)(其間:2001.03—2001.07 在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2002.06——2004.05 天津港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4.05——2007.10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副董事長;
2007.10—— 2013 天津市委濱海新區工委副書記,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嚴重違紀
2017年05月21日,據天津市紀委訊息:經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紀委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於汝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於汝民在擔任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局長,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及退休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拉幫結派、培植形成“秘書圈”,理想信念喪失,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提拔、調整幹部,並收受對方錢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退休後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於汝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黨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天津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於汝民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訴訟
拉幫結派、培植“秘書圈”
紀委查明,於汝民在擔任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局長,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及退休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拉幫結派、培植形成“秘書圈”,理想信念喪失,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提拔、調整幹部,並收受對方錢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退休後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關於培殖“秘書圈”的問題,《中國紀檢監察雜誌》稱,在天津港任主要領導的20多年間,於汝民利用職權便利,先後將6任秘書安插在天津港和相關部門的關鍵崗位上。而新任秘書又以“前任推薦後任”方式違規產生,形成了一個具有裙帶關係的“秘書圈”。
退休後仍利用影響力繼續受賄
2019年6月27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布了關於於汝民受賄的起訴書: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於汝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87.872737萬元。
其中,2003年至2010年,於汝民在企業經營合作等事項上,為天津某集團的付某某提供幫助。2005年,於汝民以合作投資名義,收受付某某350萬元;2009年至2014年,於汝民為上海某機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某,在承攬工程、催要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後三次收受嚴某某220萬元。
此外,據起訴書顯示,2014年,退休後的於汝民,為石某某承攬工程提供幫助,收受石某某40萬元。
檢察院認為,於汝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287.87273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40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