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曉聲(滴滴原高級技術總監)

於曉聲(滴滴原高級技術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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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曉聲,男,漢族,出生於1975年8月29日,為大專文化程度。曾任滴滴高級技術總監。2020年5月24日,於曉聲於向公安機關投案並被羈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2021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於曉聲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57400元,予以沒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於曉聲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東省濰坊市
  • 出生日期:1975年8月29日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投案自首,法院判決,

人物經歷

於曉聲為大專文化程度,歷任新浪項目經理、百度運維部高級項目經理和系統部高級項目經理、獵豹運維部總監、高德運維部總監和阿里巴巴高德PE負責人。
2015年7月,於曉聲入職嘀嘀無限公司擔任高級技術總監,負責網路伺服器的建設和運營,包括參與伺服器採購的招投標。
2016年,於曉聲負責滴滴出行的系統部。

人物事件

投案自首

2020年5月24日,於曉聲於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判決

2021年12月29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嘀嘀無限”)高級技術總監於曉聲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七千四百元。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曉聲自2015年8月擔任嘀嘀無限公司高級技術總監,負責伺服器採購項目招投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供應商北明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明軟體”)給予的現金總計772600元,以及梅賽德斯賓士品牌轎車一輛(價值684800元),被告人於曉聲於2020年5月2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在判決書中,於曉聲供述稱,他在2015年7月入職嘀嘀無限擔任高級技術總監,負責網路伺服器的建設和運營,並參與伺服器採購的招投標。嘀嘀無限內部的招投標流程為:所在部門先給各公司提供的伺服器打一個技術分,在開標現場公布,再按各投標公司給出的報價折合成另一分數,兩分相加,高者中標。
在於曉聲負責的招標流程中,北明軟體和浪潮公司本來不是合理中標者。為了讓這兩家公司中標,他會提前告訴這兩家公司內部技術分和排名,讓他們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價格,有時也會安排下屬直接修改某些公司的技術分。該供述也得到其下屬劉某的證實。
作為回報,這些公司會提供給於曉聲“好處費”,其中手機有存款記錄的是26筆,總計約797萬元,還有見面給的現金。根據嘀嘀無限公司經理魏某證言,於曉聲承認收到北明公司772600元好處費,收到浪潮公司720萬元好處費,總計7972600元。
存款證明顯示,2016年2月24日至2019年1月26日,於曉聲的招商銀行卡總計存入現金7972600元,其中2016年2月24日存入18萬元、6月22日存入30萬元、10月15日存入15.3萬元、10月30日存入10.96萬元、11月30日存入3萬元。
於曉聲供述稱,他在2018年底用受賄的750萬元在西城區購買一套學區房。
為聯想和華為調過技術分
伺服器採購框架協定證明,嘀嘀無限公司與北明軟體自2016年至2019年簽訂了多份伺服器採購框架協定,寫明的契約金額8000餘萬元。另外付款記錄證明:2016年至2020年,嘀嘀無限公司向北明軟體總計匯款2.8億餘元。
天眼查顯示,北明軟體於1998年成立,註冊資本金7.387億元人民幣,主要提供雲計算等服務,法人代表為李峰,其為A股上市公司常山北明100%控股的全資子公司。
據於曉聲下屬劉某的證詞,除了北明和浪潮,於曉聲還要求為聯想公司和華為公司調過技術分。
劉某稱,其於2018年1月入職嘀嘀無限公司,是於曉聲的下屬,主要負責硬體選型、伺服器測試、出具測試報告及打技術分。其打技術分的標準是根據公司相關技術標準,打分結束後於曉聲會和其要打分情況和排名,有時讓其修改某公司的技術分。大概2018年5月開始,其進行伺服器測試並打分,並把打分情況和排名報給於曉聲,於曉聲讓其調高浪潮公司的技術分,後來浪潮公司中標了。其調過3次技術分,都是於曉聲讓其調的,其給浪潮公司、聯想公司和華為公司調過技術分。
庭審質證現場翻供,法院不予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審質證現場,於曉聲對自己曾經的供述和證人金某、劉某的證言提出異議,提出:其供述不是真實的,是魏某(嘀嘀無限公司經理)讓其編造的;2、金某(向於曉聲行賄方)沒有給過其錢款,也沒有幫助其買車;3、其沒有指使劉某(於曉聲下屬)改分。
法院裁決認為,於曉聲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已成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懲處。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及相關質證意見,經查:被告人於曉聲到案後供述穩定,供述內容與證人金某的證言基本一致,且證人劉某的證言及改分記錄等印證於曉聲為北明公司謀取利益的事實,存款證明印證於曉聲收受北明公司錢款事實,故本案證據足以證明於曉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意見、相關質證意見及所提交證據,本院均不予採納及採用。
此前2月4日,滴滴公告稱,原滴滴員工於某聲在任職期間發生嚴重舞弊違規,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向供應商提供“幫助”,並收受供應商好處費及其他財物,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目前,於某聲已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對於舞弊腐敗等違規行為,滴滴表示,2020年,滴滴風控合規部與多部門協同配合,共查處舞弊案件64起(海外15起),其中70人(海外12人)因嚴重違規被開除,11名內外部人員因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移送司法。相關違規信息已通報陽光誠信聯盟和企業反舞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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