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昌明,男,漢族,1966年3月出生,山西省平定縣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9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8月參加工作。
現任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於昌明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省平定縣
- 出生日期:1966年3月
- 畢業院校:山西省司法學校,中央黨校
- 榮譽:全國模範法官,全國先進工作者等
人物履歷,人物事跡,人物榮譽,任職信息,
人物履歷
1987年八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書記員(其間:1988年9月至1991年7月在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學習);
1990年1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其間:1991年7月至1995年6月在山西大學法學專業自考本科學習);
1997年12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一庭副庭長;
1998年7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主持工作);
2002年1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其間:1999年10月至2001年6月在山西大學經濟法學研究生班學習);
2003年5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2004年10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委員、副縣級審判員、執行局局長;
2008年2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正縣級)(其間: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16年8月任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代院長、黨組書記;
2016年10月任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人物事跡
於昌明勇於實踐,大膽創新,不斷探索新形勢下法院執行工作的新方法。針對執行人員缺乏會計專業知識的問題,他率先在全省法院試行了“財產審計執行”制度,掌握了執行工作的主動權;針對上下兩級法院執行力量分散、不利於發揮整體優勢的實際,他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規定,大膽嘗試了提級執行的改革,取得了較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據統計,1998年後,由他主持執行案件264件,執行標的額達3.8億餘元。
2003年5月,於昌明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他全身心投入到調查研究之中,他走訪了無以數計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他們的家屬,調閱了成百上千的申請執行卷宗和已經生效的執行判決,聽取了形形色色被執行人的口述,對困擾法院多年的“執行難”問題,有了一種全面的認識。他先後制定了三萬餘字四十七項《執行制度彙編(試行)》和四萬餘字六十餘種樣式的《執行法律文書樣式彙編(試行)》,並在全市法院系統推廣,將法院執行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如何克服“執行難”,實現執行案件收案、結案的良性循環上,探索並推行了“兩權分離、循環運行”的執行方式。即在執行局設四個小組,每組分別行使執行權,循環行使裁判權。既解決了執行監督、保證執行效率,又解決了人少案多、執行資源不足的矛盾,兩權互相監督,保證了司法公正。
在指導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時,於昌明發明了“裁定抗訴制”,即針對轄區基層法院涉及重大執行事項的裁定書,如追加變更被執行人,都有賦予被追加人向中級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很大程度限制了“執行亂”現象,保證了基層執行案件的質量。如157戶家長起訴涉案標的額達1500餘萬元的宏昌學校拖欠教育基金款一案,在社會上影響較大,處理不好會再次激起民眾性上訪。他和同事們,採取強制執行與思想工作並用的方法,使案件出現重大轉機,得到當事人們普遍好評,經過一年多次奔波,執行回款項750萬元,穩定了學生家長的情緒。
他擔任執行局局長後,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他科學的執行思路和方法,如“審計執行”、“公證執行”、“易人執行”、“執行裁定抗訴”等,為解決“執行難”,克服“執行亂”,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取得了較好效果。200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225件,標的額5.3億元,其中市中院受理200件,標的額為4.2億元。全市法院執行法官為25人,人均89件。到年底共執結1624件,執結標的額2.7億元,執結率為72%。
2005年後,於昌明除擔任執行局局長外,還分管全院的立案和被稱為“天下第一難事”的信訪工作。他以初信初訪為突破口,努力把信訪矛盾解決在初訪階段、審判前夕。在初信初訪中,於昌明堅持優先受理、優先接談、優先辦理的原則,實行領導接訪制、公開聽證制,並進行原判法官當場釋疑和民事申請再審(含刑事申訴)率、再審改判率、息訴罷訪率“三率”考核,有效地增強了原判法官的辯法析理能力,降低了再審改判率和息訴罷訪率,從源頭上提高了案件審判質量。由於措施得力,接訪熱情,回訪及時,服務周到,他認真傾聽為人民民眾信訪申訴的事跡,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傳遍了五湖四海,傳到了千家萬戶。
有一位從1976年弟弟因交通肇事死亡後,不服案件定性,持續上訪了31年的東北老人,在報紙上看到於昌明的事跡後,慕名趕到陽泉,把自己對交通肇事的定性、東北一家法院的判決,包括收集到的當時當地的天文資料、現場勘察圖等悉數交給於昌明,並將自己的上訪理由、交通肇事案的疑點,向於昌明傾訴了兩個多小時。他認真傾聽完老人的述說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進行勸導。一席話,解開了老人憋在胸膛的心鎖,也打消了老人繼續上訪的念頭。
人物榮譽
於昌明組織審判、執行各類民商事案1817件,審執標的達20億元,沒有發現一起錯案,他恪已奉公、廉潔自律,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保持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他是堅持為民、務實、清廉要求的模範。於昌明曾獲2004年“中國法官十傑”等榮譽稱號。
據“中國法院網”資料,於昌明曾榮立三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一等功2次,先後被評為第二屆“山西省優秀青年衛士”、山西省“人民滿意好法官”、山西省“跨世紀傑出青年人才”等;2003年12月,被評為“全國模範法官”;2004年1月,被評為“中國法官十傑”;2004年5月,榮獲第八屆“中國青年五四獎章”和“山西省特級勞動模範”;2005年,被評為“山西省首屆十大法治新聞人物”和“全國先進工作者”。
任職信息
2016年6月15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為擬提拔交流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選考察對象。
2016年7月,擬提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
2016年10月25日,晉城市七屆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於昌明當選為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