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揚福

於揚福

於揚福,男,漢族,1962年5月生,遼寧清原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學士學位,經濟師。曾任遼寧省瀋撫新區黨工委委員、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23年12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於揚福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於揚福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遼寧清原
  • 出生日期:1962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0年9月至1984年8月遼寧財經學院基建財務與信用專業學習。
1984年8月至1986年5月撫順市郊區建築工程公司職員。
1986年5月至1989年2月撫順市順城區建築工程公司副經理。
1989年2月至1991年3月撫順市順城區房產建築工程公司副經理。
1991年3月至1992年2月撫順市順城區建委副主任。
1992年2月至1992年4月撫順市順城區建築工程公司經理、建委副主任。
1992年4月至1996年2月撫順市順城區建築工程公司經理。
1996年2月至1997年10月撫順市順城區建築工程公司經理(正科級)。
1997年10月至1997年11月撫順市順城區區長助理、區建築工程公司經理。
1997年11月至2004年10月撫順市順城區副區長。
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撫順市望花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5年4月至2005年12月撫順市望花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5年12月至2008年4月撫順市望花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年4月至2010年11月撫順市望花區委書記。
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撫順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撫順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市城建資金管理辦公室黨組書記。
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撫順市財政局局長,撫順瀋撫新城(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至撫順瀋撫新城(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撫順市副市長人選。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撫順市副市長。
2017年4月任遼寧省瀋撫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21年4月任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22年6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5月6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於揚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11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於揚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於揚福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調轉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於揚福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於揚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3年11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於揚福(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於揚福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於揚福(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於揚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於揚福利用擔任撫順瀋撫新城(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撫順市副市長,遼寧省瀋撫改革創新示範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加快推進項目進度、幹部任用調轉、催要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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