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2013年10月30日晚8時30分許,於德水揣著2000元現金,來到惠陽區新圩鎮的一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網點,通過櫃員機存款,先後幾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現金退回的情況,經多次在櫃員機查詢,發現賬戶餘額相應增加,其後,於德水嘗試從該網點旁邊的農業銀行跨行取現2000元,獲得了成功。
於德水開始通過反覆操作,使得自己賬面金額達到9萬多元,隨後,他又分多次將9.4萬餘元取出,隨即趕回了襄陽老家。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惠陽支行工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後,於2013年11月3日聯繫被告人於德水無果後報警,直至2013年12月12日,於德水被公安機關抓獲。
於德水在被抓時,他拿出了還沒用掉的7萬餘元,其親戚們也湊錢將花掉的2萬多元補上了,2013年12月15日,於德水把非法獲得的9.4萬餘元悉數還給了銀行。
法院判決
2014年3月,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欺罪對於德水提起了公訴,不過,其後的8月,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作出《變更起訴決定書》,以盜竊罪起訴於德水。 並未當庭宣判
2014年10月11日下午,於德水涉嫌盜竊罪案件在
惠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起訴書顯示,於德水用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在惠陽區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櫃員機存款,因櫃員機故障,存款入賬成功後卻將現金退回,於德水趁機多次存款,非法“獲利”94150元人民幣。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於德水與其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的控訴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構成侵占,不認為構成盜竊罪,同時,因此前於德水沒有犯罪記錄,現場請求法院輕判。
對此,於德水辯護律師稱,被告人秘密竊取的行為是侵占,銀行ATM機出現故障,誘使被告人犯罪,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盜竊。
當日,法院並沒有當庭宣判。
檢方指控
根據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於德水用其郵政儲蓄銀行卡到惠陽區新圩鎮塘嚇創億商場旁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惠陽支行
ATM櫃員機存款時,於德水先後幾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現金退回的情況,經多次在櫃員機查詢,發現賬戶餘額相應增加。發現這一情況後,於德水嘗試從該網點旁邊的農業銀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獲得成功,遂產生了惡意存款並竊取銀行資金的念頭。於是返回郵政儲蓄櫃員機,連續10次存款3300元,馬上到附近銀行櫃員機跨取1.5萬元,並轉賬5000元,再次返回,連續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時58分59秒,於德水共惡意存款17次,惡意存入人民幣97700元,後被告人於德水到深圳市龍崗區其他網點陸續跨取和轉賬,到2013年10月31日6時28分10秒,於德水共竊取人民幣90000元。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後,於2013年11月3日聯繫於德水無果後報警。2013年12月12日於德水被公安機關抓獲。至2013年12月15日於德水共退還人民幣92800元。
爭辯焦點
在控辯雙方的三次庭審中,盜竊還是侵占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判決書稱,法官認同控方提出的於德水構成了盜竊罪的觀點,理由是,於德水通過取款方式驗證,確認郵政儲蓄這台ATM機已經發生故障,他此後17次交易的目的很明顯,通過這種方式獲取銀行現金,而且,被告人於德水的所有行為也證實其內心非常清楚,這些錢不是他的,所以其行為構成非法占有。本案中,於德水利用機器故障,通過存款方式占有銀行資金時,銀行並不知曉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存款最後被非法占有的情況,即構成秘密竊取。
審判結果
判決書還認為,於德水主動退還了所有款項。相比許霆案,於德水盜取的金額較少,情節也比較輕。同時,銀行作為ATM機的管理者和擁有者,其對機器故障(錯誤吐錢)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以上可作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於是,惠陽法院判被告人於德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聽完判決書之後,於德水當庭表示不抗訴。
各方觀點
幾乎是“許霆案”翻版
庭審結束後,記者通過調查也了解到,因ATM機故障從銀行非法獲利,於德水幾乎成了8年前廣州“許霆案”的翻版。不過,當時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後經廣東高院發回重審,2008年3月,廣州中院再審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2010年7月,因獄中表現良好,許霆被假釋出獄。
有了“前車之鑑”,於德水的家屬和辯護律師均認為,於德水確實犯了罪,但不構成
盜竊,而銀行的櫃員機本身出了故障,給於德水反覆操作套錢創造了機會,所以銀行也負有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