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海國(蘄春縣漕河鎮夏漕社區原黨委書記)

方海國(蘄春縣漕河鎮夏漕社區原黨委書記)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方海國,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共黨員,高中文化,原蘄春縣漕河鎮夏漕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主任,戶籍地湖北省蘄春縣

2020年9月11日,羅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方海國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方海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北蘄春
  • 出生日期:1962年10月1日
違紀被查,提起公訴,依法判決,

違紀被查

2019年8月7日,據羅田縣紀委監委訊息:蘄春縣漕河鎮夏漕社區黨委書記、社區主任方海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黃岡市紀委監委指定管轄,正接受羅田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提起公訴

2020年3月,蘄春縣漕河鎮夏漕社區原黨委書記、社區主任方海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由羅田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羅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近日,羅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方海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羅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依法判決

2020年9月11日,羅田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海國在擔任蘄春縣漕河鎮夏漕社區黨委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管理夏漕社區下屬集體企業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被告人方海國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提供線索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退繳了全部的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根據方海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方海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