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健全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擬訂財稅、國有資產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各項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財政預決算。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決算及其執行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負責縣本級預決算公開。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管理。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擬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辦理各項財政支出業務,貫徹執行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貫徹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負責管理政府債務,強化預算約束和財政監督。編制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計畫,統一管理政府外債,防範財政風險。
(七)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縣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處置行為。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擬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九)根據縣政府授權,按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的固定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十)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二)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十三)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四)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縣基建投資有關政策。
(十五)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贈)款項目的有關業務,參與財經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十六)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相關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制定政府採購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八)擬訂全縣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推進全縣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工作。
(十九)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
(二十)承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負責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
(二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稅收及財務會計管理的建議。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動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參與研究擬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的風險監測和行業管理。
(二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和審批制度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
增強或加強的職責。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型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動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稅收制度體系。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誰審批、誰監督、誰擔責的總體要求,加強對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落實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
(二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地方財政負責提出稅收立法建議,負責組織與縣稅務局等部門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負責組織起草授權地方許可權內的稅收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縣財政局負責在授權範圍內對稅收政策進行解釋,縣稅務局對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並向縣財政局備案。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縣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縣財政局及時共享。
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政府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各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承擔所屬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4.各類投資基金。縣發展改革局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對私募股權基金出資的標準和規範。縣財政局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會同縣發展改革局及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出資發起設立或參股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參與指導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5.智慧財產權交易。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擬訂智慧財產權規範交易的政策。縣財政局負責監管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安全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宣傳、交辦督辦、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承擔機關財務、機關基本建設、政府採購、車輛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會同鄉鎮黨委、政府開展鄉鎮財政幹部的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計算機及財政各操作平台的日常運行、對本局和全縣財政系統人員的計算機技術培訓工作。指導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預算股。提出全縣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負責匯總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年度縣本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負責縣級部門預算編制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批及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縣級部門基本支出預算調整及執行工作。承擔縣對鄉財政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
(三)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擬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和財政資金調度工作。負責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帳戶。負責總預算會計核算。承擔地方債券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審核匯總全縣和縣級年度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批覆縣級部門決算。
(四)綜合股。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草原、山林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性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等立項的審核上報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確定。負責差旅費、搬遷費、喪葬費、著裝費等費用的核定支付。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和縣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清算工作。負責縣級非稅收入收支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的工作。負責縣級政府基金收支計畫審核和支出監管。負責全縣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經營管理的資金核算工作。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經費的開支標準和定額。擬定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擬定因公出國(境)人員生活待遇制度。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改資金和村“一事一議”的管理工作。承擔軍隊、軍工、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定軍工科研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定軍品定價議價規則。
(五)社會保障和教科文衛股。承擔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財政資金。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指導編制並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部門(單位)決算。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旅遊、宣傳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審核部門(單位)決算。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發展的政策。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擬定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民口科技和高校等財政教育資金。
(六)經濟建設股。承擔工業、交通、糧食和物資儲備、能源商貿、應急、建設、發展和經貿合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財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政府建設投資預算管理、投資評審管理和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建設投資項目決算審查和批覆;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和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負責監繳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負責全縣實施對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執行商務發展財政政策及財務制度,負責相關專項資金管理。擬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承擔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定金融類企業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制度。擬定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指導財評中心工作。提出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的建議,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有關工作。
(七)農業農村股。承擔農業農村、氣象、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支農專項資金和農口救災管理工作。研究財政支農政策,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負責對以生產資料為補助對象的有關補貼兌付及監管工作。
(八)國有資產管理股。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協調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工作。擬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縣屬國有企業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執行、企業改制、租賃、拍賣、制定發展規劃、開展項目評估等相關工作。對縣屬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指導;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清資核產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
(九)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股。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測繪、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十)財政監督和績效評價股。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負責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開展財政內部監督檢查,開展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績效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指導鄉財政監督檢查業務工作。提出政府採購改革建議,並按《政府採購法》和相關政策搞好政府採購監管工作。承擔預算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十一)會計和稅政法規股。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規和制度。負責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職稱工作。負責對全縣會計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對本部門貫徹執行中央、省、州、縣關於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副局長2名,會計師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