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行政執法支隊

1、負責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2、負責承擔《江西省資源綜合利用條例》、《江西省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專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3、負責承擔《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和商務部、財政部等制發的《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4、負責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行政執法工作。
5、負責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江西省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6、負責承擔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藥生產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7、負責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和《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8、負責承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和《江西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9、負責承擔工業和信息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工作。
10、承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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