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陽路街道辦事處位於道里區城區中部,北起安道街,南至安廣街,西鄰新陽路,東至哈鐵車輛段,轄區面積0.64平方公里。共分四個社區,居民11501戶,29590人。近年來,新陽路辦事處被評為市級社區建設先進集體、市級衛生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所轄安化北段、新陽社區分別被評為市級先進集體、先進社區居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陽路街道
- 位置:道里區城區中部
- 轄區面積:0.64平方公里
- 人口:29590人
簡介,概況,沿革,人口數據,2010年代碼,辦事處職能,
簡介
幾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區各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新陽路辦事處緊緊圍繞經濟工作中心,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深化改革,強化管理;以人為本,深挖稅源;最佳化環境,擴大招商;轉變作風,厚情為民,全面推動了經濟工作、社區建設、居民生活、環境改觀上了新台階。2006年,完成社會總產值4.2億,同比增長20.5%;利潤總額6.1億,同比增長20.1%;應繳稅金0.45億,同比增長20%;銷售總額0.32億,同比增長20.3%;國內總值1.6億,同比增長20.5%;實現財政收入641萬元,增幅20%。新辦各類企業7戶,共完成協定引資額1.698億元,其中到位額5640萬元。
概況
新陽路街道位於道里區東北部,轄4個社區。
沿革
1946年建安平街公所,1948年改街政府,1954年改稱地包街道,1973年成立新陽公社,1982年改新陽路街道。1985年末,轄區東至安道街與經緯街道分界,西至安廣街、地德里街與撫順街道為鄰,南至哈爾濱火車站站區北界,北至新陽路與安靜、安和兩街道相連,面積O.50平方千米,居民6082戶22101人,轄17個居委會,198個居民小組,辦事處駐新陽路14號。1996年,面積0.6平方千米,人口2.8萬人,辦事處駐地節街,轄以序數命名的19個居委會。2000年五普人口30375人。
人口數據
(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
總人口 | 30375 |
男 | 14880 |
女 | 15495 |
家庭戶戶數 | 10254 |
家庭戶總人口(總) | 29789 |
家庭戶男 | 14565 |
家庭戶女 | 15224 |
0-14歲(總) | 4037 |
0-14歲男 | 2078 |
0-14歲女 | 1959 |
15-64歲(總) | 23442 |
15-64歲男 | 11482 |
15-64歲女 | 11960 |
65歲及以上(總) | 2896 |
65歲及以上男 | 1320 |
65歲及以上女 | 1576 |
戶口本地住在本地 | 23437 |
2010年代碼
230102002:
~001 111銀都社區
~002 111新陽社區
~003 111地德里北段社區
~005 111安化北段社區
~001 111銀都社區
~002 111新陽社區
~003 111地德里北段社區
~005 111安化北段社區
辦事處職能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實施法律、法規及各類規章制度,執行區委、區政府和街工委的有關各項決議、決定。
2、在市政建設的總體規劃內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市政建設、市容衛生、愛國衛生、園林綠化、防汛、人防、小型建設等管理工作。
3、領導和管理街道財經,抓好社區建設,形成社區網路,興辦為社區居民服務的綜合事業及社會福利事業,大力發展稅源經濟。
4、負責制定本街區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科技及科技興街領導力度。
5、負責居委會建設,指導居委會工作,加大基層政權建設力度。
6、開展擁軍優屬、優撫救濟、殯葬改革、社會福利、民族宗教、地名工作、社團登記、軍隊無軍籍職工、異地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民政工作。
7、管理本地區計畫生育工作。
8、承擔人民調解工作,接待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9、負責組織轄區內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及成人教育工作。
10、負責轄區的人才、勞務及行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11、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協稅、護稅工作。
12、辦理市、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2、在市政建設的總體規劃內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市政建設、市容衛生、愛國衛生、園林綠化、防汛、人防、小型建設等管理工作。
3、領導和管理街道財經,抓好社區建設,形成社區網路,興辦為社區居民服務的綜合事業及社會福利事業,大力發展稅源經濟。
4、負責制定本街區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科技及科技興街領導力度。
5、負責居委會建設,指導居委會工作,加大基層政權建設力度。
6、開展擁軍優屬、優撫救濟、殯葬改革、社會福利、民族宗教、地名工作、社團登記、軍隊無軍籍職工、異地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民政工作。
7、管理本地區計畫生育工作。
8、承擔人民調解工作,接待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9、負責組織轄區內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及成人教育工作。
10、負責轄區的人才、勞務及行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11、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協稅、護稅工作。
12、辦理市、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