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是由新野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新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南陽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日,新野縣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現任河南省新野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新野縣監察委員會主任:滿志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Xinye County Supervision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2月1日 
  • 性質:國家監察機關
  • 現任領導:滿志展 
  • 領導機構:南陽市監察委員會
職務任免,監察改革,監察範圍,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組織機構,機構設定,機構職責,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辦公地址,

職務任免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調整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工委復〔2018〕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新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有關規定,新野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趙毅輝代理新野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2020年5月30日,新野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補選:趙毅輝為新野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2021年9月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調整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工委復〔2018〕5號),新野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趙毅輝同志辭去新野縣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並報新野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備案。
2021年9月11日,新野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滿志展當選為新野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組織機構

機構設定

新野縣紀委機關與新野縣監察委合署辦公,共有22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以案促改室(研究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第一至第五監督檢查室、第六至第十審查調查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綜合事務管理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室。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機構15個。
新野縣黨員幹部警示教育基地、新野縣紀檢監察電教信息網路管理中心、新野縣紀檢監察技術中心。
縣紀委監委駐縣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委政法委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教育體育局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財政局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駐縣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紀委監察委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紀委。

機構職責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縣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網路建設;負責縣紀委監委機關網路建設、大數據平台建設、網路安全及信息化工作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縣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派駐機構幹部人事工作,縣委巡察機構相關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專員辦公室、縣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縣管幹部有關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綜合輿情工作;負責縣紀委監委網站內容更新工作等。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以案促改室(研究室):負責組織協調全縣以案促改工作;負責提出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和建議,參與起草制定紀檢監察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工作;負責綜合分析全縣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全縣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縣紀委監委派駐或者派出機構、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專員辦公室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專員辦公室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縣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縣紀委監委對外交流合作事宜;負責執紀辦案特殊裝備、信息查詢平台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信息技術保障;承擔全縣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縣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縣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科)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縣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全縣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統籌建立縣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第一至第五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地方(單位)領導班子及縣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地方(單位)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縣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落實不力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地方(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聯繫地方(單位)及其系統做好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等。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新野縣紀委監察委組織結構圖
第六至第十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檢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縣紀委監委機關幹部、含直屬單位和派駐機構幹部,縣委巡察機構中人事關係在縣紀委監委的幹部,縣管企業等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 鄉鎮(街道)紀(工)委、鄉鎮(街道)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人及其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求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開展系統內監督檢查工作等。
綜合事務管理室: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負責機關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直屬單位、派駐機構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室: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

主任

滿志展

副主任

李國慶、王麟

委員

曹富強、陳瑞鵬、喬俊林、李元聚

辦公地址

新野縣監察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