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牧野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新鄉市牧野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新鄉市牧野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是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歸口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領導。

新鄉市牧野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族、宗教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牧野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 辦公地址:新鄉市學院街22號牧野區政府樓一樓西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市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有關民族、宗教事務政策並監督實施。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區民族關係,推動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流動穆斯林服務管理工作。做好涉疆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行表彰活動。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負責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統計分析有關工作,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全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促進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七)依法管理全區宗教事務,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引導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聯繫、培養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組織實施宗教行政執法工作。
(八)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全區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區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
(十一)指導各鎮、辦事處民族宗教的工作,協助各鎮、辦事處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重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二)負責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辦公室(民族宗教股、行政事項服務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參與全區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工會工作;承擔全區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組織、督促落實;收集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分析和研判情況;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負責民族宗教志和年鑑整理、編撰工作。
負責全區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法規、政策落實工作;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區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具體工作;負責民族文化交流與合作;承擔全區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配合辦理扶持民族教育有關事項;承擔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負責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統計分析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方對口支援和扶貧、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承擔涉及民族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分析和研判工作;依法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相關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伊斯蘭教矛盾糾紛;負責聯繫、培養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依法治理伊斯蘭教領域突出問題,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伊斯蘭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組織協調伊斯蘭教朝覲事務,貫徹落實相關法規、政策;做好流動穆斯林宗教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法規和政策;負責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規範清真食品經營管理秩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問題。
負責全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設性意見;承擔涉及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分析和研判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的矛盾糾紛;負責聯繫、培養相關宗教界人士,指導相關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依法治理宗教領域突出問題,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相關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相關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保護公民信仰自由,保護合法宗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組織宗教基礎信息資料庫變更和宗教活動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申請工作。負責全區涉疆有關問題的服務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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