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上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落實,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全區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貫徹落實上級就業援助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定。
(四)統籌推進建立全區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全省統籌辦法和全省統一的養老、失業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實施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全區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匯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五)負責全區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監督落實國家、省、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相關規定、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等政策。組織實施全區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辦法。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獎懲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表彰獎勵制度,協助管理區委、區政府表彰獎勵工作及全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根據授權辦理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指導全區農民工就業創業和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機關事業單位進人職責分工。區委編辦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按照許可權,經區委機構編制相關部門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後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相關部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和入減編通知單等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內設機構
綜合辦公室(工資福利股、調解仲裁管理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人事、財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目標管理、行政後勤、安全保密和信息化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行風建設工作;負責退休幹部工作。
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輿情管理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和法制審核等有關工作,承擔行政審批服務和改革的相關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統戰、紀檢(監委)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表彰獎勵政策,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等工作。
負責依法受理各類信訪事項,負責協調、辦理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牽頭負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重要敏感時期維穩工作。
擬訂全區統籌城鄉就業規劃、計畫和政策,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組織實施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貫徹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實施就業統計監測制度;負責勞務派遣機構的審批和管理。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貫徹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市縣(區)勞務協作、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貫徹落實發展家庭服務業相關政策,統籌指導全區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和相關信息工作。承擔區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區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負責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政策性安置人員的相關事宜。
組織擬訂全區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辦法、規劃,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行政許可及管理工作,指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和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承擔區全民技能振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及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和職稱分類評價標準;負責全區區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機構比例的指導備案工作及全區企事業單位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及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政策;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獎懲等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相關人事管理備案事宜。
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區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動態調整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企業(職業)年金政策以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稽查、審核的監督檢查工作;貫徹落實職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待遇和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貫徹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和運行機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方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措施。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統籌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有關信息化建設和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基本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按職責分工組織指導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匯總等工作;承擔區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範;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基礎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化解工作;依法協調組織處理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推進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指導和調控政策,執行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施國家工時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關制度規定。貫徹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跨區域的重大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上報全區有重大影響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執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1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