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斷改善城鄉學校辦學條件,促進教育均衡發展,鼓勵捐資助教,規範對教育事業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新鄉市發布了《新鄉市捐資助教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不斷改善我市城鄉學校辦學條件,促進教育均衡發展,鼓勵捐資助教,規範對教育事業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捐資助教是指捐贈人為我市教育事業發展自願無償捐贈資金或實物的行為。捐資助教形成的資產屬於受贈單位。
第三條新鄉市教育基金會負責全市捐資助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教育基金會各縣(市)、區聯絡處具體負責本地捐資助教日常事宜。捐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中國小校改善辦學條件,扶持薄弱學校建設;資助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和師資培訓;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救助貧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其他有利於教育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
第四條除對口捐贈外,捐資助教活動由捐贈人與市教育基金會簽訂捐贈協定,捐贈資金統一進入新鄉市教育基金會賬戶進行管理。捐助活動接受捐贈人和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並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條除捐贈人有明確捐贈意向外,來自各縣(市)、區的捐贈資金原則上全部用於資助本縣(市)、區的教育事業。
第六條受贈單位使用捐贈財產,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捐贈財產形成固定資產的,受贈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報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管理、處置等手續。
第七條每年對捐贈人集中進行一次表彰,由市教育基金會將捐贈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八條以個人身份捐資助教,捐贈財產價值達到以下數額的,給予相應表彰:
1.一次性捐贈財產5000元以上(含5000元)、1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好公民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2.一次性捐贈財產1萬元以上(含1萬元)、5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3.一次性捐贈財產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4.一次性捐贈財產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載入新鄉教育年鑑。
5.連續三年每年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一次性捐贈30萬元以上的,可按捐贈單位意願確定基金名稱,設立冠名基金,並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6.凡新建學校的某一單體建築物70%以上資金由個人捐贈的(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可根據捐贈人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人的名字命名該單體建築物,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7.凡新建學校70%以上資金由個人捐贈的(農村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萬元,城鎮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根據捐贈人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人的名字命名該學校,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九條以單位或法人名義捐資助教的,捐贈財產價值達到以下數額的,給予相應表彰:
1一次性捐贈財產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好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2.一次性捐贈財產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3.一次性捐贈財產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5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4.連續三年每年捐贈10萬元以上或一次性捐贈30萬元以上的,可按捐贈單位意願確定基金名稱,設立冠名基金,並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5.一次性捐贈財產50萬元以上的,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載入新鄉教育年鑑。6.凡新建學校的某一單體建築物70%以上資金由單位捐贈的(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可根據捐贈單位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單位名字命名該單體建築物,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7.凡新建學校70%以上資金由單位捐贈的(農村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城鎮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可根據捐贈單位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單位名字命名該學校,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條捐贈者受到捐資助教表彰後如繼續捐贈,可以累計計算捐贈數額,並按累加的捐贈數額再次給予相應的表彰。
第十一條鼓勵捐贈人與中國小校開展對口捐贈或幫扶工作,幫扶學校需與教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捐贈人與幫扶學校直接簽訂捐助或幫扶協定,由幫扶學校開具捐贈收據。凡對口幫扶學校的企事業單位,經審計部門確認的投入金額為捐資助教金額,享受同級別捐資助教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新住宅或改建舊住宅所在小區的中國小校校舍。改建、新建校舍須按照國家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規定的標準進行加固改造或建設,相關開發企業可以享受相應捐資助教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建中國小校、幼稚園。凡新建中國小校、幼稚園並無償捐贈政府管理的,相關開發企業可以享受相應捐資助教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捐贈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有責任、有義務做好捐資助教工作。對組織協調捐資助教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名義通報表彰。
第十六條個人捐資助教後,遭遇特殊變故,家庭生活發生困難的,其子女在新鄉市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優先申報獎學金、助學金;在外地就讀的,由教育基金會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受贈單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外國團體(包括企業)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捐資助教是指捐贈人為我市教育事業發展自願無償捐贈資金或實物的行為。捐資助教形成的資產屬於受贈單位。
第三條新鄉市教育基金會負責全市捐資助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教育基金會各縣(市)、區聯絡處具體負責本地捐資助教日常事宜。捐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中國小校改善辦學條件,扶持薄弱學校建設;資助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和師資培訓;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救助貧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其他有利於教育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
第四條除對口捐贈外,捐資助教活動由捐贈人與市教育基金會簽訂捐贈協定,捐贈資金統一進入新鄉市教育基金會賬戶進行管理。捐助活動接受捐贈人和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並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條除捐贈人有明確捐贈意向外,來自各縣(市)、區的捐贈資金原則上全部用於資助本縣(市)、區的教育事業。
第六條受贈單位使用捐贈財產,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捐贈財產形成固定資產的,受贈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報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管理、處置等手續。
第七條每年對捐贈人集中進行一次表彰,由市教育基金會將捐贈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八條以個人身份捐資助教,捐贈財產價值達到以下數額的,給予相應表彰:
1.一次性捐贈財產5000元以上(含5000元)、1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好公民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2.一次性捐贈財產1萬元以上(含1萬元)、5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3.一次性捐贈財產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4.一次性捐贈財產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載入新鄉教育年鑑。
5.連續三年每年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一次性捐贈30萬元以上的,可按捐贈單位意願確定基金名稱,設立冠名基金,並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6.凡新建學校的某一單體建築物70%以上資金由個人捐贈的(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可根據捐贈人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人的名字命名該單體建築物,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7.凡新建學校70%以上資金由個人捐贈的(農村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萬元,城鎮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根據捐贈人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人的名字命名該學校,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九條以單位或法人名義捐資助教的,捐贈財產價值達到以下數額的,給予相應表彰:
1一次性捐贈財產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好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2.一次性捐贈財產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先進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3.一次性捐贈財產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50萬元以下的,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4.連續三年每年捐贈10萬元以上或一次性捐贈30萬元以上的,可按捐贈單位意願確定基金名稱,設立冠名基金,並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5.一次性捐贈財產50萬元以上的,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載入新鄉教育年鑑。6.凡新建學校的某一單體建築物70%以上資金由單位捐贈的(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可根據捐贈單位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單位名字命名該單體建築物,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7.凡新建學校70%以上資金由單位捐贈的(農村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城鎮學校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可根據捐贈單位意願,由該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捐贈單位名字命名該學校,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教模範單位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條捐贈者受到捐資助教表彰後如繼續捐贈,可以累計計算捐贈數額,並按累加的捐贈數額再次給予相應的表彰。
第十一條鼓勵捐贈人與中國小校開展對口捐贈或幫扶工作,幫扶學校需與教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捐贈人與幫扶學校直接簽訂捐助或幫扶協定,由幫扶學校開具捐贈收據。凡對口幫扶學校的企事業單位,經審計部門確認的投入金額為捐資助教金額,享受同級別捐資助教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新住宅或改建舊住宅所在小區的中國小校校舍。改建、新建校舍須按照國家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規定的標準進行加固改造或建設,相關開發企業可以享受相應捐資助教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建中國小校、幼稚園。凡新建中國小校、幼稚園並無償捐贈政府管理的,相關開發企業可以享受相應捐資助教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捐贈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有責任、有義務做好捐資助教工作。對組織協調捐資助教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名義通報表彰。
第十六條個人捐資助教後,遭遇特殊變故,家庭生活發生困難的,其子女在新鄉市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優先申報獎學金、助學金;在外地就讀的,由教育基金會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受贈單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外國團體(包括企業)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