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影響行政效能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

新鄉市影響行政效能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新鄉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細則,獎勵,

細則

第一條根據省政府《河南省行政效能監察辦法》和省紀委、監察廳、財政廳《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為有效治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切實增強工作執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獎舉報,是指以信函、電話、來訪、網路等形式,向市、縣(市、區)監察機關實名舉報本市範圍內各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含所屬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經授權、委託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河南省行政效能監察辦法》所規定的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管理、政府採購及財政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等方面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執行力不強,影響行政效能問題,經查證屬實,且依照有關規定應給予被舉報人或單位責任追究或黨政紀處分的行為,對舉報人實施獎勵。
第三條有獎舉報堅持查實必獎、重處重獎、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舉報線索經監察機關查證屬實,依據《河南省行政效能監察辦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按以下標準獎勵舉報人:

獎勵


(一)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每起獎勵200元;
(二)通報批評的,每起獎勵300元;
(三)停職檢查的,每起獎勵400元;
(四)調離現任工作崗位的、免職的,每起獎勵500元;
(五)責令辭職的,每起獎勵600元;
(六)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每起獎勵800元;
第五條兩人(次)以上舉報同一線索,對第一時間舉報的給予獎勵。聯名舉報的,按一起實施獎勵。
第六條同一舉報涉及多人、多個問題的,根據處理結果,按最高標準獎勵。
第七條舉報人應如實提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員、主要證據等情況。
第八條有獎舉報的受理、對舉報人的獎勵統一由各級監察機關行政效能投訴部門負責。
第九條舉報案件的立案查處按照各級監察機關內部職責分工和辦理程式由各職能部門負責承辦。經查證屬實的,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報送監察機關主管領導審批。結案後,報行政效能投訴部門備案。
第十條獎勵實施以已結案件為準,對舉報人的獎勵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實施獎勵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各級監察機關行政效能投訴部門核實確認受獎人員名單,並填寫《獎勵舉報人員審批表》。
(二)對舉報人員的獎勵,由同級監察機關研究審批兌現到人。
(三)發放獎金須由受獎人員簽名。受獎人不願暴露姓名的,可根據舉報人提出的申請,由兩名以上經辦人簽字證明,報主管負責人批准。
(四)受獎人員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由承辦單位的經辦人在《獎勵舉報人員審批表》內註明。
第十二條領取獎金的地點可以是監察機關,也可以是行政效能投訴部門和舉報人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十三條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列支。
第十四條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信息,違者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市政府派出機構直接受理的或市監察機關批轉的舉報線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地參照本暫行辦法查處以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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