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信陽商會

新鄉市信陽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信陽商會
  • 社團地址:新鄉市和平路與道清路交叉口路西
  • 成立時間:2013年8月
商會介紹,組織架構,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2013年8月18日,經新鄉市民政局批准,新鄉市信陽商會在新鄉正式成立。信陽商會是由信陽達慨諒芝籍在新鄉的
各種經濟實體、信陽籍企業單位,在新鄉依法成立的巴殃贈頌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構建聯繫新、信人士共同發展的橋樑和紐帶。

組織架構

見圖示:
組織架構圖組織架構圖

商會章程

第一承企糊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新鄉市信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Xi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xinxiang
縮寫:XYCCXX
第二條 本會是由信陽籍在新鄉從事經營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法 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黨的基本路線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 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行業關係,發揮信陽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立足新鄉市場,面向全國 ,躋身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的發展,共同提高信陽籍工商企業在新鄉的信譽,進一步發展 新鄉和信陽經濟而努力,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新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河南省新鄉市和平路南段4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罪悼翻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經常向政府反映意見和要求 。為政府提供經濟科技信息,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而 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信陽市人民政府搞好信陽駐新鄉的工商機構行業管理。
(二)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 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 為會員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協調關係,疏通渠道。為會員提供介紹經濟技術信息,商情動 態,市場行情,發展趨勢,貨源渠道和銷售渠道等商情信息。提供介紹經營、倉儲、運輸、生產、住宿 等場地以及貿易機會。提供政策法律諮詢,人才培訓介紹,尋找項目合作夥伴等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 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四) 組織展銷會,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 經驗的交流,協調同行業關係與拒跨發揮信陽企業的整體優勢。
(五) 制定並推選本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弘揚愛國、敬業、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風尚。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吸納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凡經新鄉市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2年以上,經營狀況穩定,信譽較好的信陽籍在新鄉工商企業 、個體工商戶;
(四)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罪婚擊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連院狼)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調排憂解難;
(三) 向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二)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本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按年度計算,制定會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 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 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指導;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 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 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的檔案。
(四)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 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立嚴 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 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 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 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 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 2013 年 8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新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調排憂解難;
(三) 向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二)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本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按年度計算,制定會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 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 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指導;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 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 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的檔案。
(四) 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 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立嚴 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 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 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 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 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 2013 年 8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新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