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保險行業協會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批准籌建及成立。

基本介紹

  • 名稱:新鄉市保險行業協會
  • 籌建於:2010年7月8日
  • 成立於:2010年11月10日
  • 召開大會於:2010年11月17日(成立大會)
協會簡介,組織機構,專業委員會,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人壽保險專業委員會,保險中介專業委員會,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新鄉市保險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是一個在新鄉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的主要職責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組織機構

新鄉市保險行業協會內設全體會員大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等,主要職能是:
1、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有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屆至少召開一次。
2、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理事有各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候選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
3、專業委員會 協會設財產險、人身險和中介三個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專業領域的發展事項由專業委員會研究,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員選舉產生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行使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職權。主任委員和委員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秘書長是專業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專業委員會不再下設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交由秘書處辦理。
4、秘書處。秘書處是行業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新鄉市保險協會秘書處已建立健全勞資、檔案管理等制度。秘書處工作人員已實現專職化。秘書處已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規章,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

專業委員會

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

一、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二、維護財產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財產險會員單位及相關業務部門,形成共同意見後,以協會名譽向河南保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共同願望、意見、建議和要求,爭取行業利益。
三、為財產會員單位提供金融、保險信息和培訓、諮詢服務,為提高財產險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服務。
四、根據各財產險會員單位的要求,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增進各機構之間的了解,促進行業團結,形成合力。
五、制定本專業範圍的重大活動計畫;舉辦專項新聞發布、客戶聯誼、業務合作、宣傳表彰活動。
六、組織開展財產保險市場發展調研或專題研討活動。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自律公約,約束和規範財產保險市場行為,協調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
八、組織開展對財產保險業務自律公約檢查,受理信訪投訴案件,並對檢查出來的違規違約行為和投訴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九、開展其他有利於推動財產保險業務的工作。

人壽保險專業委員會

一、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二、維護經營人壽保險業務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人壽保險會員單位,形成共同意見後,以協會名譽向河南保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的共同願望、意見、建議和要求,研究解決人壽保險業務熱點、難點問題,爭取行業利益。
三、為人壽保險行業提供金融、保險經濟信息和培訓、諮詢服務,為提高人壽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服務,研究解決人壽保險的市場熱點、難點問題,爭取行業利益。
四、根據各人壽保險會員單位的要求,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增進各機構之間的了解,促進行業團結,形成合力。
五、制定本專業範圍的重大活動計畫;組織舉辦專項新聞發布、客戶聯誼、業務合作、宣傳表彰活動。
六、組織開展壽險市場調研、專題研討等活動。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自律公約,約束和規範人壽保險市場行為,協調各成員公司之間的關係。
八、組織開展對人壽保險業務的自律檢查,受理信訪投訴案件,並對違規違約行為和投訴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九、開展其他有利於推動人壽保險業務發展的工作。

保險中介專業委員會

一、執行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理事會負責。
二、維護保險代理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中介會員單位及相關業務部門,形成共同意見後,以協會名譽向河南保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共同願望、意見、建議和要求,爭取行業利益。
三、為中介會員單位提供金融、保險信息和培訓、諮詢服務,為提高中介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服務。
四、根據各保險代理會員單位的要求,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增進各機構之間的了解,促進行業團結,形成合力。
五、制定本專業範圍的重大活動計畫;舉辦專項新聞發布、客戶聯誼、業務合作、宣傳表彰活動。
六、組織開展保險代理市場發展調研或專題研討活動。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自律公約,約束和規範中介保險市場行為,協調各保險代理公司之間的關係。
八、組織開展對保險代理業務自律公約檢查,受理信訪投訴案件,並對檢查出來的違規違約行為和投訴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九、開展其他有利於推動保險代理業務的工作。

協會章程

新鄉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總則
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新鄉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新鄉市保險業的全市性自律組織。
第一條新鄉市保險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全稱為XINXIANGINSURANCE ASSOCIATION ,縮寫(XXI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我市行政區域內各保險公司和業內相關人士,為提供高質量的保險工作服務,規範我市保險市場而自願組成的,嚴格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地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後,具備社會團體法人的地位.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本協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新鄉市民政局。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本協會自願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新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新鄉市金穗大道43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河南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河南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
(四)組織會員自願達成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五)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六)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河南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河南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河南保監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河南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河南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河南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辦河南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河南保監局批准設立的、在新鄉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在新鄉市的保險機構,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河南保監局許可在新鄉市從事保險有關業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第九條本協會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新鄉市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河南保監局批准或許可在新鄉市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本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按本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本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本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二年。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會員代表由各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組成。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本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保監局和新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批准本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九)執行河南保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審議和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每屆任期二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河南保監局提名,也可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局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
(四)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河南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根據協會運轉情況,河南保監局可以在屆中對會長、副會長進行改選調整。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按《民間非營利組織獻計獻策》設立相應的會計賬目,對財務實行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河南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河南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凡本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本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書面徵求河南保監局和新鄉市民政局的意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新鄉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南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新鄉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南保監局和新鄉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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